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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禁是古代獄政中以鎖、枷、杻、鐐等刑具束縛囚犯罪頸或手腳予以收禁的制度,又稱鎖收。它有狹義與廣義兩種含義:狹義指收禁時僅用鐵鎖,與枷、杻相對而言;廣義指收禁時施加獄具,與不加械具的散禁相對而言。清代鎖禁通常只用杊而不用枷,稱為鎖杊,與明代做法有所不同。鎖禁之設,本在防囚逃亡,卻又以械具輕重區別罪之輕重,構成獄政中收禁與散禁的兩極。其制既重防範,亦重等差,是獄政將刑罰輕重外化為械具多寡的典型例證,亦與歷代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則相表里。鎖禁之輕重,既繫於本罪,亦繫於囚之身份,貴賤異械,實與古代差等之刑相表里,非徒防逃已也[1]。

等級與規制

清律依罪之輕重決定械具道數:強盜、十惡、謀故殺等重犯,用鐵鎖、杊、鐐各三道;鬥毆、人命及軍、流、徒罪犯,各一道;笞杖等輕犯,只用鐵鎖。若輕罪濫用重鎖、重罪私用輕鎖,或應三道而用九道、應九道而用三道,獄官會被題參,禁卒則革役。法律還規定,鞫獄官對應當鎖杊而未鎖杊、不應鎖杊而鎖杊,以及擅自脫去囚犯原有鎖杊的,要按所犯罪情輕重,分別笞三十到杖六十。明律於此亦設相近約束,足以見鎖禁在獄政中地位之重,亦可見明清律典於獄具一節考究之細。清律又定,鎖杊之數隨案而定,承審官須於獄冊註明,以備上司查核;若有增減不報,照違制論。此等細密規定,足見獄政於械具一節考究之精,亦防禁卒私刑之弊。

歷史淵源

西漢已用鐵鎖拘執束縛囚犯,漢書記王莽時以鐵鎖琅當其頸,東漢亦以鋃鐺鐵鎖繫囚。北魏孝文帝太和四年,遣使省察獄囚,以輕鏁代桎梏,鐵鎖始正式作獄具。唐貞觀五年令,死罪校而加杊,官品勛階第七者鎖禁之。與此相對,老幼、廢疾、婦人及官爵顯者得頌繫、散禁,不加械具。明、清的鎖禁則與散禁對舉,包括枷、鎖、杊在內,或單用鎖,或兼用鎖杊,依罪之輕重及定製而定,體現古代獄政對防範逃亡與區別對待的雙重考量。五代、宋沿唐舊,以杊鎖系重囚,輕者散禁。元、明律令於獄具各有差等,至清而尤備。

總觀歷代,鎖禁由臨時拘系之具,漸成定製之刑,其數、其質、其用,皆載在令甲,是中華獄制由粗入精之一證[2]。

參考資料

  1. ↑ 鎖禁,中華文史網,2013-11-05
  2. ↑ 皇族監獄:清代宗人府空室考論,故宮博物院,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