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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路鐸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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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路鐸傳出自於《金史》。該史是二十四史之一。撰成於元代,金史一百三十五卷,其中本紀十九卷、志三十九卷、表四卷、列傳七十三卷,是記載女真族所建金朝興亡始末的一部史書。是反映女真族所建金朝的興衰始末的重要史籍。《金史》是元修三史之一,最早議修於元世祖中統二年(公元1261年),以後在至元元年、十六年,以及仁宗朝、文宗朝都分別議論過修史的事,都因義例難定未付諸實行,直到元順帝至正三年(公元1343年),才決定「各與正統」,《遼》、《金》、《宋》三史分別撰修歷代對《金史》的評價很高,認為它不僅超過了《宋史》、《遼史》,也比《元史》高出一籌 [1]

原文

路鐸,字宣叔,伯達子也。明昌三年,為左三部司正。上書言事,召見便殿,遷右拾遺。明年,盧溝河決,鐸請自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無修舊堤,縱使分流,以殺減水勢。詔工部尚書胥持國與鐸同檢視。

參知政事楊伯通引用鄉人李浩,鐸劾奏:「伯通以公器結私恩,左司郎中賈益承望風旨,不詳檢起復條例。」涉妄冒,大夫張瑋抑之不行。上命賈鉉詰問。張瑋、伯通待罪於家。賈鉉奏:「近詔書詰問御史大夫張瑋。瑋言路鐸嘗稟會楊伯通私用鄉人李浩。瑋以為彈絀大臣,須有阿曲實跡,恐所劾不當,台綱愈壞,令再體察。賈益言除授皆宰執公議,奏稟,不見伯通私任形跡。」於是,詔責鐸言事輕率,慰諭伯通治事如故。

頃之,遷侍御史,主奏事。監察御史姬端修以言事下吏,使御史台令史郭公仲達意於大夫張瑋及鐸。張瑋與鐸奏事殿上,上問:「姬端修彈事嘗申台官否?」對曰:「嘗來面議。」端修款伏乃云:「只曾與侍御私議,大夫不知也。」既而端修杖七十收贖,公仲杖七十替罷。瑋、鐸坐奏事不實,皆解職。頃之,起為泰定軍節度副使。

上謂宰臣曰:「凡言事者議及朕亦無妨,語涉宰相,間有憎嫌,何以得進?」詔左司計鐸資考至正五品,即除東平府治中。未幾景州闕刺史尚書省已奏郭歧為之詔特改鐸為景州刺史鐸述十二訓以教民詔曰路鐸十二訓皆勸人為善遍諭州郡使知之遷陝西路按察副使。坐以糾彈之官與京兆府宴飲,解職。泰和六年,召為翰林待制兼知登聞鼓院,累除孟州防禦使。貞祐初,城破,投沁水死。 鐸剛正,歷官台諫,有直臣之風。為文尚奇,詩篇溫潤精緻,號《虛舟居士集》雲。 (節選自《金史》列傳卷三十八,有刪改)

譯文

路鐸,字宣叔,是伯達的兒子。明昌三年(1192),任左三部司正。上書說事,皇帝在便殿召見他,任右拾遺。第二年,盧溝河水決堤,鐸提議從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不修復原堤,放任讓它分開流走,來減退洪水勢頭。詔令工部尚書胥持國與鐸同去察看。

知政事楊伯通引進任用同鄉人李浩,鐸彈劾說:「伯通拿國家的東西謀取個人恩惠,左司郎中賈益、知除武郁料到神色意旨,沒有詳細地查驗因故不能留任的官員起用條例。」涉及妄言冒犯,大夫張張瑋抑制不辦。皇上命同知大興府事賈鉉責問。張張瑋、伯通在家等待懲處。賈弦上報:「最近詔令責問御史大夫張張瑋。張瑋說路鐸曾報告過楊伯通私用鄉人李浩。不過張瑋認為檢舉貶退大臣,必須拿出曲意奉承的事實,否則怕所彈劾的不恰當,台省的管理更壞,叫他再察訪。賈益說,授職都由主管官員共同商定,奏上報告,不見伯通私自任用官吏的形跡。」於是下詔責備鐸議論事情輕率,安慰告訴伯通像原來一樣管理事務。

不久,鐸任侍御史,主管上奏事。監察御史姬端..因對屬吏議論事情,讓御史台令史郭公仲把意圖轉告給大夫張張瑋和鐸。張瑋與鐸在殿上說了這事。皇上問「:姬端..檢舉的事申報台官沒有?」回答說:「曾來面議。」端..招承伏罪,於是說「:只曾經和侍御私下商議,大夫是不知道的。」不久端..杖責七十收捕贖罪,公仲杖責七十停職。張瑋、鐸因犯議事不實罪,張瑋奪走一級官職,鐸追回兩級,都解除職務。不久,起用為泰定軍節度副使。上對宰臣說:「凡是議事的,評論到我頭上也不要緊,如果言語涉及宰相,之間有了隔閡,用什麼得以提拔?」詔令左司統計鐸的資歷認定為正五品,立即授職東平府治中。

沒多久,景州缺刺史,尚書省已上奏讓郭歧擔任,命令特別改任鐸為景州刺史,因而不送審官院審查。鐸講了十二條準則用來教導百姓。詔書說「:路鐸十二條準則都勸人為善,遍告各州郡讓他們知道它。」升陝西路按察副使。因犯了督察檢舉的官員和京兆府治中蒲察張鐵、總管判官辛孝儉、推官愛剌設宴飲酒的罪名,奪取官位一級,解除職務。泰和六年(1206),召為翰林待制兼知登聞鼓院,遞升孟州防禦使。貞..初,城破,投沁水自殺。 鐸剛正,大多出任台諫官,有正直臣子的風範。做文章崇尚奇異,詩篇溫潤精緻,稱《虛舟居士集》。[2]

作者簡介

脫脫(1314年-1356年1月10日),亦作托克托、脫脫帖木兒,蔑里乞氏,字大用,蒙古族蔑兒乞人,元朝末年政治家、軍事家。

元統二年(1334年),脫脫任同知宣政院事,遷中政使、同知樞密院事、御史大夫、中書右丞相。至元六年(1340年),為中書右丞相,大改伯顏舊政,復科舉取士。至正三年(1343年),主編《遼史》《宋史》《金史》,任都總裁官。至正九年(1349年),復出為中書左丞相,至正十年(1350年),改任中書右丞相,發行新鈔票「至正交鈔」,並派賈魯治理黃河,成績斐然卓著,贏得水患災民的民心,被讚譽為「賢相」。至正十一年(1351年),鎮壓抗元紅巾軍。

脫脫在執政期間還主持修撰遼、金、宋三史。由於更化政策的推行,伯顏專權時辭歸的儒臣這時紛紛應召入國史館,脫脫受命為三史都總裁官,以中書平章政事、康里人鐵木兒塔識,中書右丞太平御史中丞張起岩,翰林學士歐陽玄,侍御史呂思誠,翰林侍講學士揭傒斯為總裁官,經過挑選淘汰確定了一批修史官,他們之中除漢人外,還有畏兀兒、哈剌魯、唐兀、欽察等族的史學家。

如此眾多的少數民族學者參加修史,這在全部二十四史中是僅見的。脫脫雖然沒有秉筆修史,但卻是一位名副其實的都總裁。他以江南三省前南宋的學田錢糧為修史費用,解決了經費困難問題;遼、金、宋三朝誰為「正統」問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影響修史開展,脫脫主張三史分別撰寫,各為正統,一律平等對待,「議者遂息」。

至正十五年(1355年),脫脫被革職流放雲南,中書平章政事哈麻矯詔,令其自盡,年四十二。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昭雪復官。

三史於至正三年(1343年)四月開始修撰,至正四年三月完成《遼史》,脫脫命掾史儀禮鼓吹導從,自史館進至宣文閣,甚為隆重。四年十一月《金史》成,五年十月《宋史》成。三史總共只用了兩年半時間,除因有前朝修史基礎外,主要是因為脫脫這位都總裁官用人得當,措施有力。《金史》《宋史》完成之時,脫脫已辭去相位,故以中書右丞相阿魯圖、中書左丞相別兒怯不花為「領三史事」。[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