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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審判
圖片來自epochweekly

醫生審判(Doctors' trial;Nürnberger Ärzteprozess),正式案號為美利堅合眾國訴卡爾·勃蘭特等人案(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Karl Brandt, et al.)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德國紐倫堡舉行的12場戰爭罪行審判中的第一場,由美國當局主導,被訴人為23位前納粹德國醫療從業人員。該場審判在紐倫堡審判後舉行,因此與其他審判合稱為「紐倫堡後續審判」,正式名稱為「紐倫堡軍事法庭戰爭罪行審判」(Trials of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Nuremberg Military Tribunals, NMT)。

23位被告中的22位為醫師,且遭指控涉入納粹人體實驗與T-4行動等非人道活動。不過,納粹醫生主要領導者之一的約瑟夫·門格勒卻在戰後成功逃出德國,因而缺席審判。

本次審判的法官均為美國籍;首席法官為來自華盛頓州的華特·柏格斯·畢爾斯|Walter B. Beals|華特·柏格斯·畢爾斯}}法官,並由來自佛羅里達州的哈洛德·瑟布林|Harold Sebring|哈洛德·瑟布林法官與來自奧克拉荷馬州[1] 的強森·克勞福德|Johnson T. Crawford|強森·克勞福德法官共同審理,候補法官則由前美國司法部長特別助理維克特·斯瓦林根(Victor C. Swearingen)擔任。檢方的首席法律顧問為美國律師泰爾福特·泰勒|Telford Taylor|泰爾福特·泰勒,首席檢察官則為詹姆斯·麥克哈尼(James M. McHaney)。檢方於1946年10月25日正式提起公訴;審判程序則自同年12月9日開始持續至翌年8月20日止。23位被告中,7人獲判無罪,另宣判7人死刑;餘下9人則處以10年至終生監禁不等的刑罰。

所有在醫生審判中判處死刑的被告均於1948年6月2日在巴伐利亞的蘭茨貝格監獄處以絞刑。

在部分個案中,判處死刑與判處入監服刑的差異在於該被告是否有參與國際軍事法庭所宣告為犯罪組織的納粹親衛隊。然而,有些親衛隊內的醫療從業人員卻被判決入監服刑。對未加入親衛隊的被告而言,個人涉入犯罪事實的程度則是量刑的主要依據。

公訴

檢方以四項罪名起訴醫生審判中的被告,分別為:

  1. 密謀實行戰爭罪反人道罪,如第二項與第三項所述;
  2. 戰爭罪:對戰俘與佔領區平民,在未獲得其允諾情形下實施人體醫療實驗;實驗過程中,被告復犯有謀害、殘殺、殘忍虐待、實施酷刑等非人道行為。被告亦參與策劃或實行對戰俘、佔領區平民與認定為年邁、瘋狂、患有不治之疾、身體殘疾者之大規模屠殺,並以毒氣、致命注射與其他不同安養之家或醫療院所實行之各異手段為之,同時參與實行安樂死計畫與對集中營囚犯之屠殺。
  3. 反人道罪:對德國公民實施第二項所述之各種情事。
  4. 參與犯罪組織,即親衛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