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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聲請
圖片來自line

酷刑聲請(英文:Torture claimant)是香港一種政治庇護的方式。酷刑聲請者聲稱在自己國家遭受政治迫害或受到酷刑,所以來到香港申請尋求政治庇護。香港的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負責審核他們是否符合酷刑聲請的資格。如果聲請獲得確立,申請人就不會被遣返回國,入境處將轉介個案至聯合國難民署,由該署確認酷刑聲請人為難民,以及為獲確認為難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

保安局表示,聯合國《難民公約》從來未曾適用於香港,現時在香港因各種理由提出免遣返聲請要求不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或逾期逗留人士,無論其聲請的結果如何,他們都不會被視為難民。即使他們的聲請獲得確立,他們亦不會在香港享有合法居留的權利。聲請被拒絕的人,必須盡快被遣返至原居地[1]

至2018年3月,尚未完成的酷刑聲請個案還有4,420宗,同時已有16,977宗酷刑聲請個案完成審核,其中獲確立酷刑聲請的有120宗,可見不足1%的個案能符合酷刑聲請資格。

酷刑聲請制度

以往酷刑聲請者在等待審訊期間,被容許從事有薪工作。這點被南亞裔非洲裔人士視為在香港打工賺錢的途徑。有見及此,香港政府於2009年11月修訂入境條例,禁止所有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從事僱傭工作,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修訂後,新條例於2010年2月實施。

聲請人來源地

從2009年至2012年5月期間,香港入境事務處收到6,995宗新的酷刑聲請個案,加上1992年至2008年期間收到的4,574宗聲請,合計有11,569宗酷刑聲請。當中來自巴基斯坦的聲請人佔總數的30%,印度佔20%,印尼14%,孟加拉11%。

福利

酷刑聲請申請人在留港期間可獲香港特區政府透過非政府機構提供每月1,500港元住宿津貼、1,200元食物津貼(以食物卡形式發放)及200至400元交通津貼,以上是2015年迄今的資助金額,適用於成年人,總計每人每月可領取將近或超過3,000港元津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