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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招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邀請招標採購,也稱選擇性招標,是指採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若干合格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政府採購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購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邀請招標採購的優缺點

優點:所需時間較短,工作量小、目標集中,且招標花費較省;被邀請的投標單位中標率高;

缺點:不利於招標單位獲得最優報價,以及最佳投資效益;投標單位的數量少,競爭性較差:招標單位在選擇邀請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標單位很難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況,常會忽略一些在技術、報價方面更具競爭力的企業,使招標單位不易獲得最合理的報價,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適的承包商。

邀請招標如何公平公正確定受邀供應商

「邀請招標」是一種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直接邀請「特定」對象參與投標活動的採購方式,相對於公開招標採購方式而言,投標人較少,競爭力較弱,採購成本也相對較低,但有可能使某些在技術或報價上更有競爭力的投標人無法參與競爭,因此這種採購方式的關鍵就在於規範操作,保證公開、公正和公平地選擇擬邀請的特定供應商。那麼,實踐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確定受邀請的供應商呢?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四條對邀請招標做出了具體規定,並強調了邀請招標的兩個關鍵步驟:

①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產生:有三種產生方式,即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徵集、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採購人書面推薦。其中採用後兩種方式產生供應商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總數不得少於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②被邀請參與的特定供應商隨機抽取確定:數量須是3家以上。隨機抽取是指按照事先規定的程序,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任意選出不少於三家供應商作為邀請對象,注意不得人為指定。

那麼,實踐中如何把握好邀請招標的這兩個程序步驟,進而公平公正地確定受邀請的供應商名單呢?

採購人要儲備和積累可供抽取邀請的供應商名錄。

邀請招標這種採購方式的一大特點,就是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在採購前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滿足於採購條件的潛在供應商,然後再從中隨機抽取確定出一定數量的供應商作為邀請的對象,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因此,如果採用採購人書面推薦的供應商產生方式,為了確保邀請對象能有較大的選擇餘地,採購人應當建立和儲備一個供應商名錄,儲備一定數量的、各行各業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以滿足隨時抽選邀請對象的需要,這是一項公平合理地確定邀請招標邀請對象的基礎性工作。

擬邀請的供應商必須符合資格預審條件。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擬「邀請」的對象。因此,「邀請」對象的確定必須堅持一定的質量和標準,並在「邀請」之前進行必要的資格篩查。

不管採用哪種方式徵集供應商,只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才有資格參與隨機抽取。如果參與隨機抽取的供應商有不合格的,抽取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合格的供應商被「刷掉」,不合格的反而「入圍」。

因此實際操作中,既要防止通過制定歧視性條款進行資格預審和篩查,又要防止魚目混珠,落實供應商資格條件預審和篩查,確保資格預審和篩查工作公正、公平和公開。

隨機抽取應注意5個問題。

對於邀請招標邀請對象的確定,必須嚴格堅持「隨機抽取」的原則,並按照87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具體操作中,要制定規範的隨機抽取程序,逐步實現電子化抽選方式,減少人為操作。具體來說,邀請招標供應商隨機抽取應當注意以下5個問題:

①採用後兩種方式的(供應商庫抽選、採購人書面推薦),參與抽取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備選供應商數量,不得少於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②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數量為3家或3家以上;

③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機會均等,不能「屏蔽」任何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

④隨機抽取現場有監督和錄像,且有不少於兩名採購人工作人員在場;

⑤要有書面記錄,並隨釆購文件一併存檔。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的區別

1.供應商榷定方式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邀請招標是一種不公開的招標方式,不使用公開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請的單位才是合格投標人、投標人數量有限;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採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發放日期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4.評審方法不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採用最低評標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後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並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採用綜合評分法則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採購需求之後,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後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5.評審側重不同。公開招標(一般情況下)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採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採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議標和邀請招標的區別

對於建築工程項目來說,當使用邀請招標形式時,容易讓人以為可以理解為議標,它是相對於公開招標而言。其實議標和邀請招標也是有區別的。

對於議標與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之間的關係,《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有更為準確的界定。根據該辦法第十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的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議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設工程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據此可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議標則是與招標相併列,連同直接發包一起,構成建設工程發包的三種形式。

總結:招投標法根據招標的基本特性和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未將議標作為一種招標方式予以規定。因此,議標不是一種法定招標方式。我國主要採用的招標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無特殊情況,應儘量避免議標方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