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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硅酸鹽水泥

通用硅酸鹽水泥 是以硅酸鹽水泥熟料和適量的石膏、及規定的混合材料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以比表面積表示,不小於300m2/kg;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複合硅酸鹽水泥以篩余表示,80μm方孔篩篩余不大於10%或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於30%。

簡介

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2958-1999《複合硅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評價

9.6.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合同或協議中註明。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當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註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註明「以本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字樣。9.6.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