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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項稅額轉出

來自 會計學堂 的圖片

名稱 進項稅額轉出

根 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應通過 應交稅費

進項稅額轉出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1]

基本定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後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會計處理

以下詳細說明需要記入「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的會計處理。
非應稅
用於非應稅項目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例:
免稅項目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自行車廠既生產自行車,又生產供殘疾人專用的輪椅。為生產輪椅領用原材料1000元,購進原材料時支付進項稅17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基本生產成本--輪椅 1170
貸:原材料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
集體福利
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維修內部職工浴室領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購買原材料時抵扣進項稅340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浴池維修) 23400
貸: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00
非正常損失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其價值同樣為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1:某零售商業企業A櫃組在月末盤點時,發現短缺某種商品售價400元(不含增值稅),原因待查,根據上月的該種商品進銷差率15%計算,調整有關帳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340
商品進銷差價60
貸:庫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經查屬營業員的過失,營業員應負賠償責任。經查,短缺商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8元,其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398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34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8
企業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外購原材料金額32.79萬元(其中含運費2.79萬元),進項稅額轉出=(32.79-2.79)*17%+2.79/(1-11%)*11%=5.31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入帳時計入原材料成本的是價款,進項稅額是價款乘以增值稅稅率(17%或13%),因此進項稅額轉出時,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稅稅率(17%或13%)就得出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
運費發票的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是運輸費用總額(含稅金額)乘以11%的抵扣率,計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為運輸費用總額減去計算的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做進項稅額轉出時,要將計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先換算成全部的運輸費用,再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79/(1-11%)就是計算全部的運輸費用,再乘以11%就計算出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2:
A企業原材料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75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775
貸:原材料 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業庫存商品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37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為:
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3290貸:庫存商品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題中改為在產品,其他資料不變,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3290
貸:生產成本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7000×17%) 6290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於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於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於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於非正常損失,貶值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只要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處理前一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參考來源

  1. 進項稅額轉出, 貼吧,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