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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圖片來自優酷

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學理上的概念,表徵作為裁判基礎的訴訟資料(事實與證據)的提出層面當事人與法院的作用分擔。

定義內容

定義

對於辯論主義的定義,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訴訟中提出的事實,並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與德國、日本等大陸國家民事訴訟辯論主義有着實質上的區別。

在我國,辯論主義乃是對於民事訴訟的實體形成面中有關當事人之間攻擊防禦機制的理論概括。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 一起,構成了當事人主義的兩大支柱。

在德國和日本,辯論原則實質上被規定為一種訴訟結構,即關於審理對象方面的當事人主義,故又稱為「當事人主導原則」。

關於辯論主義的內容,德國學者奧特馬堯厄尼希將其歸納為兩個方面:其一,法院只允許將其裁判建立在當事人提供的事實基礎之上。其二,對那些事先已提出的事實是否應由法院收集證據,取決於當事人的行為。只有對方當事人對作出主張的當事人進行爭辯的事實才有證明要求。無爭辯的事實或者自認的事實不需要任何證據,即只允許法院在當事人雙方確定的界限內審查事實的真實性。

內容

日本學者兼子一將辯論主義概括為三項內容:

第一,判斷權利發生或消滅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實(或叫主要事實) ,只要在當事人的辯論中沒有出現,法院不得以它作為基礎作出判決。

第二,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所需要認定的事實只限於當事人之間爭執的事實。至於沒有爭執的事實(自認及擬制自認) ,不僅沒有必要以證據加以確認,而且也不允許法院作出與此相反的認定。

第三,認定所爭執的事實所需要的證據資料必須是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方法中獲得,不允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韓國學者宋相現認為:

「辯論主義的內容分三個部分,第一是法院不得以當事人在辯論當中沒有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二,應當將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自白的拘束力) 。

第三,若要認定有爭議的事實,必須依靠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儘管上述學者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所歸納的辯論主義的核心內容基本一致。不過,辯論主義的內容十分豐富,上文所引的綱領式表述尚不能充分揭示。下面就將辯論主義的內容分三個方面作進一步的闡述。

1. 作為判決基礎的事實必須是經當事人主張的事實

這是辯論主義的首要內容。 並非所有未經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都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如何確定辯論主義適用的事實範圍乃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和實踐難題。日本通說認為,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分為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三種類型,辯論主義只適用於主要事實,不適用於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高橋宏志對三種事實的不同含義的解釋是:「所謂的主要事實又被稱為直接事實,是指在判斷出現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事實,換言之,是與作為法條構成要件被列舉的事實(要件事實) 相對應的事實??所謂的間接事實,也被稱為憑證(證據) ,是指在藉助於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的作用推定主要事實過程中發揮作用的事實……而所謂的輔助事實是指,用於明確證據能力或證據力(證明能力) 的事實。」日本理論界原來有不少人認為主要事實就是要件事實,於是有人對辯論主義僅適用於主要事實的合理性提出質疑,進而認為辯論主義應當同時適用於部分重要的間接事實。不過現在普遍的觀點認為主要事實和要件事實存在區別。對此高橋宏志是這樣解釋的:「在法律條文中構成要件所記述的事實為要件事實(其中也有可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事實,正確地說,應當被稱為構成要件要素或者構成要件標識) ,而使要件事實得以充實的具體事實則是主要事實。」 也就是說,要件事實是規定在實體法中作為特定的實體法律效果成立所應當具備的事實要件,是一種高度抽象的事實。而主要事實是案件當中的具體事實,該事實與要件事實相對應,是要件事實在案件中的具體化。雖然關於辯論主義只適用於主要事實的學說近年來受到不少質疑和挑戰,但其通說地位並未動搖,且至今依然在日本實務界得到廣泛的支持。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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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可以不經當事人主張而直接作為判決的基礎,其理論依據是這兩類事實相當於證據資料,而對證據資料的審理和認定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日本學者三月章指出:「辯論主義只適用於主要事實,是因為其與辯論主義純粹不同領域的自由心證主義相關。法院必須在這一自由心證主義的作用下發現事實的真相,而間接事實等則具備充分的自由心證形成素材的意義。

因此,從自由心證主義角度說,則應儘可能排除來自於辯論主義的拘束和限制。」

上述的辯論主義只適用於主要事實的觀點為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學術界所吸收,並同樣獲得了通說的地位。

2. 法院受自認的拘束

自認即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承認對方主張的不利於己的事實的真實性。自認包括明示的自認和默示的自認。明示的自認就是通常所說的自認,是指當事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自認。默示的自認又稱擬制的自認,指的是當事人對於對方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不予爭執,由此而被法院依法推定的自認。默示的自認和明示的自認具有相同的效力。我國台灣學者李學燈將自認的效力歸納為:「自認發生無庸舉證之效力,亦即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而為自認或不爭者,他造因而就該項之主張,得免除舉證之責任。由於此種捨棄證明之效果,過去判例上遂認為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自應認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實,即應以兩造一致之主張,為裁判之基礎。」 可見,自認發生兩種效力,一種是對當事人的效力,即免除主張事實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另一種是針對法院的效力,即法院受自認的拘束,法院必須對於自認的事實直接予以認定,不得對自認的事實進行審理,也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兩種效力中只有對於法院的拘束效力構成辯論主義的內容。不過,在辯論主義下自認的這兩種效力是相輔相成的,即免除主張事實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意味着自認拘束法院。

3. 禁止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辯論主義並不反對法院調查證據,在必要的情形下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而調查證據並不違反辯論主義。辯論主義反對的是法院根據自己的判斷依職權調查證據並以該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基礎。辯論主義的三項內容中,這一項內容並未達到前兩項內容那樣絕對化。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民事訴訟法為發現真實的需要,仍然允許法院在一定條件下依職權調查證據。如韓國民事訴訟法第292 條規定:「法院認為不能根據當事人申請的證據得到心證或另有必要時,可以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不過這一權力的實際運用受到嚴格限制。宋相現指出:「但是過度的職權發動可能減少當事人的訴訟履行意欲,所以不得從一開始就積極探知證據。還有,即使心證不形成,也不一定有依職權證據調查的義務。所以在負有立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具備立證能力的情況下,使其不成為辯論主義弊端的犧牲品,以這種程度為限度進行職權調查。」鑑於辯論主義的第三方面內容具有一定的彈性,三月章將其表述為「職權調查證據的原則性禁止」。

辯論主義的主要依據亦即思想基礎是私法自治的理念。私法自治在尊重人的主體性的同時,也包含了主體的自我歸責原則。辯論主義是私法自治理念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展開,蘊含了當事人通過自己的攻擊防禦行為形成法官心證基礎的內容。在日本,以私法自治作為辯論主義的根據,被稱為辯論主義的本質說。他如手段說、防止突然襲擊說、多元說等或者是私權自治說的應有之意,或者是私權自治說的延伸,或者是對私權自治說的補充,正如高橋宏志指出的:「在辯論主義根據的說明上,私權自治說的優勢地位可以說是無可非議的。」 在私權自治說之下,防止突然襲擊說可以視為地位僅次於前者的辯論主義的依據。高橋宏志雖然認為防止突然襲擊只是辯論主義的機能,但他經過考察後發現:「辯論主義在現實的訴訟中發揮的作用與其說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毋寧說在於防止突然襲擊。也就是說,由於辯論主義的存在,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基礎,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只要將自己的精神集中於對 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以及自己主張的事實) 即可。」 將防止突然襲擊視為辯論主義的機能固無不可,但是將辯論主義所能發揮的最為重要的機能視為辯論主義的一個重要依據亦無不可。尤其對於沒有辯論主義傳統而正在向辯論主義轉化的國家來說,辯論主義的機能對於辯論主義的確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制度的選擇往往出於對於制度功能的期待,因此將防止突然襲擊視為辯論主義的一個重要依據也就具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換一個角度來看,防止突然襲擊是現代民事訴訟所追求的程序公正的重要內容。日本學者谷口安平將程序公正的核心內容總結為「參加命題」,即:「與程序的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因該結果而蒙受不利影響的人,都有權參加該程序並得到提出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和證據以及反駁對方之主張和證據的機會。這就是『正當程序』原則的基本的內容或要求,也是滿足程序正義的最重要條件。」 顯然,防止突然襲擊是「參加命題」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突襲性裁判剝奪了一方當事人參加程序的機會。而按照張衛平的介紹,構成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當事人不致受到突襲裁判」。 從這個角度來看,程序公正理念也可以視為辯論主義的一個依據。

辯論主義並非完美,如果將辯論主義推向極端而加以機械適用,辯論主義就會帶來一系列弊端。其一,當事人可能因為誤解或疏忽而未能合理主張事實和充分立證,以至於本來可以勝訴的當事人卻蒙受敗訴的結果,亦即造成判決在實質上的不公正。其二,當事人可能濫用辯論主義所賦予的權能而拖延訴訟,並導致訴訟過程的煩瑣,造成訴訟成本高居不下、案件久拖不決。其三,辯論主義條件下的訴訟主要根據當事人的對話和對抗形成判決,判決的正當性是建立在當事人的參加訴訟能力旗鼓相當的前提下的。但是在現實的訴訟中,可能存在當事人之間參加訴訟能力明顯失衡的情況,如此就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對話和對抗,由此形成的判決也就缺乏充分的正當性。針對辯論主義的上述弊端,有必要在制度上加以彌補,而這種用來彌補辯論主義的缺陷的制度,就是釋明權制度。凡是奉行辯論主義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都有關於釋明權的規定。[1]

視頻

辯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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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