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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軌經濟學是個專用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轉軌經濟學是伴隨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社會主義世界計劃經濟的消解、市場經濟逐步形成這一過程而發展起來的一門經濟學科。轉軌經濟學(轉型經濟學、過渡經濟學)試圖理解和解釋近二十年來世界範圍內興起並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變遷。這是一門帶有研究性質的學科,主要研究經濟體制比較的基礎,計劃經濟體制的失敗,市場化改革的方法及其前景。

轉軌經濟學的基本問題

(一)制度的一般含義及其類別

美國新制度學派經濟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斯在其所著的《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明確指出:「制度是一個社會中的一些遊戲規則;或者,更正式地說,制度是人類設計出來調節人類相互關係的一些約束條件。」諾斯的說法只是其中一種,其他的定義還有如:制度是「集體行動對個體行動的控制」;還有人把制度定義為通過傳統、習慣或法律約束的作用力來創造出持久的、規範化行為的社會組織,等等。

這些定義,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問題或問題的不同側面時對制度的理解,它們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內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當時在社會上通行或被社會所採納的習慣、道德、戒律、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構成的一組約束個人的社會行為,從而調節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的規則。具體說來,主要有這麼幾個特徵:第一,制度總是社會性的,約束個人的行為說到底是為了調節人際關係,因而制度總是某種社會的行為規則。在魯賓遜的孤島上,在「星期五」出現之前,事實上不存在制度,因為不存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第二,制度是對個人(或一個組織,一個團體)行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是對個人行動空間及其權利、責任和義務的一種界定。第三,作為社會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協調人際關係,從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

制度可以分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稱為有形的制度與無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將習慣、道德觀念、意識形態等與憲法、法律、規章條例等都統統稱為制度。

但從發揮作用的方式上看,它們之間是存在差異的。憲法、法律、規章條例等,屬於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習慣、道德、意識形態等,則屬於非正式的或無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確的是,無論是法律、規章還是習慣、道德,都是制度。因為就其基本功能來說,都是調節人際關係的一種規則,都是社會對個人行為的某種約束。

(二)「帕累托改進」與「非帕累托改變」

經濟學理論上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所謂的「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優」的概念。

它是指這樣一種情況:這時所考察的經濟已不可能通過改變產品和資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個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況下,使任何別人(至少一個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謂「帕累托無效率」,指的就是一個經濟還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變的情況下,通過重新配置資源和產品,使得一個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無效率」的情況下,若進行了資源重新配置,確實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與此同時,其他人的效用卻沒有降低(至少是不變),這種重新配置就稱為「帕累托改進」。在「帕累托改進」情況下,由於沒有一個人狀況變壞,只有某些人狀況變好,因此意味着社會福利的增進。而若在某種經濟狀態下,一種重新配置導致某些人狀況變好,另一些人狀況變壞。由於個人之間的效用無法比較,我們無法確定總社會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這種情況就被稱作「非帕累托改變」(請注意這裡所用的概念不是「改進」,而只是「改變」,它不包含任何價值判斷)。

(三)改革的一般情況:「非帕累托改變」

現在我們來分析一下經濟體制改革的情況。從總體上來說,經濟體制改革一定是為了對我們的現狀進行有益的改進,以提高我們整體的經濟福利。改革過程中在許多情況下,都會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者是受到暫時的損害。「帕累托最優」或「帕累托改進」為我們提供了一種理論上的參照系,使我們能夠對各種情況的特徵進行比較。而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體制變革這樣的較大規模的變動時期,我們遇到的更多的情況,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變」;因而對於現實生活來說,可能「非帕累托改變」更有重要的意義。

比如,在個人吃企業「大鍋飯」、企業吃國家「大鍋飯」、「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分配體制下,既沒人努力勞動、認真管理,也無人關心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樣的資源必然只能生產較低水平的物質產出。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在某種理想的資源最優配置情況作為參照系,來論證這時經濟是多麼的缺乏效率,浪費了多少資源,論證它們如何地應該加以改革,改革之後社會經濟效率將會獲得如何的提高,使大家獲得怎樣的好處。但問題在於,在上述兩種利益分配關係已經形成、確立的前提下,同樣會出現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損,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獲益,也不可能實現資源的重新配置情況。

人們當然總是希望改革是無人反對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所面臨的問題恰恰在於:任何一種體制改革,說到底都會涉及到利益關係的改變,總會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損;沒有人受損,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現在不受損,將來就不會受益。這就是說,體制改革的一般情況在理論上都屬於「非帕累托改變」。改革中的各種難題,改革所遇到的各種阻力,正是由此產生的。

(四)「補償」的作用及其局限

從理論上來說,如果存在一種方式,能在資源配置發生改變之後,將新增加的收益在所有相關的行為主體之間進行分配或再分配,從而使得任何人都不受到損失(無論是相對的還是絕對的損失),那麼不論最初分配情況如何,都可以說這種改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這就是福利經濟學中所謂的「補償原理」。改革的困難來自受損失利益集團的阻撓,並因這種阻撓而造成種種經濟損失,那麼,很顯然,如果能對受損失的人進行某種形式的補償或「贖買」,減小他們受損失的程度,以使改革的阻力減少,其減少額大於付出的贖金,就是合算的。

毫無疑問,補償或「贖買」可以說是消除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許多阻力的一種基本思路。這種做法的實質,就是在體制轉變過程中維持既得利益。通過這種補償,實際上就把「非帕累托改變」轉換為「帕累托改進」,這顯然是一種理想的方式。

只要改革本身確實是盈利的,能夠提供足夠的新增收益,對受損失的人進行補償就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的。當然,在肯定補償措施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我們也要充分地認識到補償作用的局限性。

首先,改革中的補償在很多情況下只能是部分補償,而不能是充分補償。這是因為,如果對受損失的人進行了充分補償,對於社會或社會上其他人有利的改革就將所剩無幾了,許多改革事實上就會名存實亡,改革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其次,補償是有一定成本的。補償操作本身就是費時、費錢的事情。補償所涉及的面越廣,補償的成本費用就越大,這時就會有一個合算不合算的問題,導致無法給予普遍的補償,因而無法消除所有的對改革的阻力。

這就告訴我們,儘管我們應該在改革的每一步上都充分地利用補償這一緩和矛盾的方法,但最終總還是要面對一些剩下來的、無法消除事實上也不應消除的阻力,要充分估計這些阻力對於改革進程以及經濟增長所能造成的損失。

(五)相對阻力與絕對阻力

所謂「相對阻力」,指的是社會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團會在改革過程中受到利益的損失(無論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損失),他們為了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對改革,從而構成對改革的阻力。

這裡所謂「相對」的含義,指的就是獲益者與受損者之間的對立關係。改革在許多情況下是沒有人受損就不能有人受益,社會成員可以按照改革的(潛在)獲益者和(潛在)受損者的標準進行分類,這就決定了改革過程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部分人的抵制。

改革的絕對阻力指的是社會上每一個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損失,從而每個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動機。這主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發生的改革"陣痛"而引起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可能因對改革在初期階段所會引起的震盪、引起的生產下降而產生對改革的疑慮與恐懼,並因此而抵制改革。

總之,改革的相對阻力體現的是社會上各種利益集團之間的相對差異與相互衝突,而改革的絕對阻力體現的是人們自身利益的衝突(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但同時也體現着在經濟制度這個「公共物品」問題上的共同利益——改革「陣痛」對社會的總福利總是具有負面的影響。

改革的相對阻力與絕對阻力只是對問題的抽象。在現實生活中,這兩種阻力往往是同時發生、相互交織在一起的。它們有時相互加強;而有時則相互抵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