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轉業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軍官和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分配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參加工作或參加生產的活動。[1]
自主擇業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住房補貼等,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詞語釋義
由一種行業轉到另一種行業。特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幹部轉到地方工作。葉聖陶《涿鹿的劈山大渠》:「張雨是一個轉業軍人,來到工地之後,被選為大隊長。」丁玲《杜晚香》:「李桂從四川的軍事學校集體轉業到東北的什麼北大荒去了。」
詞語來源
從1952年開始,中國人民解放軍大批軍官和成建制部隊的士兵奉命轉到各級國家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參加工作或生產。軍隊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確定轉業人員,對他們做好思想教育和培養訓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熱情歡迎,妥善安置,耐心培養,合理使用」的原則,安排轉業軍人的工作、培訓和生活。 轉業範圍編輯 播報 一般情況下,軍人必須服役滿12年才能選擇轉業。義務兵2年,下士3年,中士3年,上士4年,共滿12年。普通的義務兵和低級別的士官無法選擇轉業,只有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軍官和文職幹部才有轉業的權利。
轉業費
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①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②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③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計劃安置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一般情況下士兵轉業由地方民政局、勞動局等部門負責安置。副團(不含)以下軍官由地方人事局負責安置,副團以上軍官由組織部負責安置。
參考文獻
- ↑ 兩位戰友,團長軍齡30年選擇退休拿15000,羨慕營長轉業到發改委 濟南的小么子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