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出售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資產出售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資產出售是指資產所有人以資產所有權換取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一種交易行為。資產出售是中外合資企業退出目前經營行業的一種常用的方式,這種方式並不消滅法人主體,所以在資產出售之後,法人只是獲得了資產出售的對價,理論上,資產出售所得對價還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財產,股東只享有所有者權益。
資產出售賬務處理
1、出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應先轉出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實現淨收益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置損益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實現淨損失時:
借:資產處置損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
企業出售固定資產時,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核算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原因轉出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在清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2、出售無形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攤銷
資產處置損益(借差)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涉及)
資產處置損益(貸差)
資產出售的一般程序
資產出售的程序比較複雜,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不同的投資主體,資產出售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對於中外合資企業來說,資產出售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擬定出售方案
資產出售要由公司作出決議,即由公司的執行機關——董事會作出出售方案,然後由公司的權利機關——股東(大)會就資產出售方案作出決議。這是資產出售的法定程序。
2、清產核資和財務審計
出售方在公司作出決議後,應對公司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出售方應按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以進行財務審計。
3、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是資產出售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法。商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是雙方確定出售價格的重要依據。
評估範圍包括出售方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及其他財產法。商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價、估算後,向出售方出具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發布信息,初步確定收購方
出售方案確定後,出售方應發布信息法。商這一步驟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出售方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直接協商的方式與擬收購方進行初步協商,實踐中,通過直接協商確定收購方的做法更為普遍。在這一步驟,出售方應注意對擬收購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
5、確定收購方,簽署資產出售協議
合同內容確定後,出售方與收購方即可簽署協議。
6、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資產出售協議履行後,將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稅務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出售方如終止經營的,還需辦理註銷登記。
資產出售的費用
資產出售通常涉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評估費用、交易成本費用、資產過戶費用、可能需要繳納的稅金和相關政府費用等。
其中,會計師費用按照擬出售資產價值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律師費用也按照同樣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需提醒的是,相同質量的服務有時收取的費用會相差很多)。其他費用按照實際支出或政府確定的標準收取。
資產出售的方式選擇
資產出售時,主要考慮的問題無疑是出讓價格的高低,因此一定要注意出售方式。實踐中,多數公司選擇打包出售、分拆出售以及整合後出售等方式,出售價格往往相差很遠。
一般來說,在資產出售後,收購方取得合同中約定的各項資產的所有權,通常用這些資產繼續原營業;出售方取得收購方支付的對價而喪失所出售資產的所有權。但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資產出售方因資產出售而停止了原有經營,進而進行清算並最終導致法人地位的終結。
資產出售的法律特徵
資產出售的標的是賣方公司的資產,而不是賣方公司本身或賣方公司的股份。出售的資產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特定性
賣方出售的資產應是賣方公司所有的資產,同時該資產的性質應是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如機器設備、廠房、土地使用權以及專利技術、商標等,貨幣形態的資產不包括在內。
2、整體性
資產出售中出售的必須是公司的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該資產應具有整體性。這一特點使目的在於轉移控制權的資產出售與一般的資產轉讓區別開來。
對於「實質全部」的解釋,不僅要有數量上的要求,同時也有質量上的要求。不論是所售資產因其數量大而對公司運作至關重要,還是所售資產因其重要而對公司的經營影響巨大,都將構成「實質全部」的標準。
3、非常規性
資產出售中的資產必須是在非常規業務過程中出售的。公司如在正常業務中出售其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並不會給公司正常經營帶來特別重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讓即不構成資產出售。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房地產全部售出,雖然構成全部或實質全部的特徵,但這是在正常業務中售出的,這種情況下的出售就不是此處所說的資產出售,不屬於需由法律加以特別規範的資產出售。
資產出售與資產轉讓的區別
資產出售這一概念與經濟活動中常見的買賣、轉讓等概念在形式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從內容來看則完全不同。為更準確理解這一概念,下面將資產出售和轉讓資產做一比較:
1、目的不同
轉讓資產是以獲取某項具體資產使用價值為目的的普通商品交易行為;資產出售的目的則在於移交賣方公司的營業,退出現有經營領域。
2、客體不同
轉讓資產在標的的數量上沒有嚴格的限制,轉讓的多寡完全取決於轉讓雙方的合意;資產出售則要求收購方必需購買出售方全部或實質全部的資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接管賣方公司營業的目的。
3、階段不同
轉讓資產存在於公司運營的全過程,轉讓資產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發生變化,公司也繼續從事原有的經營活動;資產出售則存在於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或自行決定提前終止經營的階段,資產出售後,公司將不再從事原有經營活動,甚至可能進行清算並最終註銷原有公司。
4、行為性質與法律依據不同
轉讓資產只是一般的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是民法;資產出售是資產重組的方式,它不僅適用民法,同時也應適用國家有關資產收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資產出售、清算和股權轉讓的比較
企業如需結束現有業務,通常情況下有三種選擇:清算、資產出售和股權轉讓。
其中,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