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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金管理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作 者李國有主編 ,出版社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頁 數636 頁,定 價98 元 ,ISBN9787511929570 ,字數(千字)884。

書籍是用文字、圖畫和其他符號,在一定材料上記錄各種知識,清楚地表達思想,並且制裝成卷冊的著作物[1],為傳播各種知識和思想,積累人類文化的重要工具。它隨着歷史的發展,在書寫方式、所使用的材料和裝幀形式[2],以及形態方面,也在不斷變化與變更。

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梳理了財政審計中常見的違規行為,分為違反收入預算管理法規行為、違反支出預算管理法規行為、違反非稅收入資金管理法規行為等八種類型,每種違規行為還細分為若干具體的問題,內容覆蓋面十分廣泛。同時,還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針對每種違規行為編輯整理了定性表述及適用法規,為審計人員工作提供幫助。

目錄

◆ 前 言1

◆ 違反收入預算管理法規行為1

1.違規編制政府收入預算3

2.代編預算規模較大5

3.違規批覆預算6

4.代編預算未及時下達7

5.部分預算指標下達較晚9

6.追加預算下達較晚11

7.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或將預算外收入轉為預算收入12

8.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納入預算管理14

9.隱瞞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15

10.違規將應作預算收入的資金作為調入資金入庫17

11.虛假調撥收入資金17

12.將本年度預算內收入轉往來,待下年度轉回再繳入國庫18

13.用「以撥作支」的方式將國庫資金撥入財政專戶20

14.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21

15.不依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22

16.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2

17.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23

18.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24

19.截留、挪用上級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財政資金25

20.隱瞞、擠占、截留應上繳上級政府的財政收入26

21.編制預算時,隱瞞、少列預算收入27

22.違規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28

23.未及時將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繳入國庫29

24.將農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轉往來賬戶,未及時繳入國庫31

25.在各稅上繳國庫前,從中提取徵收部門的工作經費32

26.將下年度財政收入轉為本年度收入33

27.違規要求國庫辦理中央預算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退庫或更正34

28.徵收部門依法徵收的預算收入未及時繳入國庫35

29.徵收、審計機關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過渡性賬戶36

30.未嚴格審核撥款憑證國庫辦理庫款支撥37

31.撥款憑證的撥款金額超過庫款餘額國庫辦理庫款支撥38

32.撥款憑證的撥款用途違反財經制度規定國庫辦理庫款支撥39

33.撥款憑證的撥款超預算國庫辦理庫款支撥40

34.國庫辦理退庫時沒有收入退還書等憑證41

35.國庫在辦理收入更正時沒有收入更正(調庫)通知書等憑證42

36.違規要求國庫辦理上級地方預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庫、更正43

37.將退庫款項退給非退庫申請單位或申請個人44

38.從「稅務稽查收入」專戶中直接退付應退稅款45

39.以「多繳退庫」的名義將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退至財政資金專戶46

40.虛收虛支、「空轉」預算收入47

41.違規管理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賬戶48

42.財政專戶資金未清理50

43.財政專戶開設過多、過亂52

44.依據已經廢止或失效的中央文件開設財政專戶54

45.應予國庫集中支付、統一核算的專項資金在開設的財政專戶中管理55

46.以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作為開戶依據,無正式有效文件開設財政專戶57

47.政府職能部門超越權限發文要求開設財政專戶58

48.未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先行開設償債準備金財政專戶59

49.違規開設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財政專戶60

50.在無專項用途情況下將庫款調出國庫,直接存入地方商業銀行形成不符合條件的財政專戶61

51.在信託投資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財政專戶63

52.為企業提供貸款質押開設委託貸款基金賬戶64

53.為爭取銀行貸款,在異地開設財政專戶65

54.違規開設臨時存款的財政專戶66

55.多頭、重複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67

56.未按規定進行歸併,為每個社會保險基金險種開設一個財政專戶69

57.同一社會保險基金險種開設多個財政專戶70

58.違規在同一家商業銀行開設多個非稅收入專戶71

59.未在規定期限內(10日)及時將財政專戶中應上繳國庫的非稅收入繳入國庫72

60.未將財政專戶歸口財政國庫部門統一管理74

61.財政國庫部門與財政業務部門財政專戶管理職責劃分不清晰75

62.僅以主管領導或處(科)室領導批准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76

63.未對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資質條件進行全面考核77

64.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內容不全面78

65.違規對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進行日常管理79

66.將國庫資金採取「以撥作支」方式調入財政專戶80

67.將調入財政專戶的國庫資金列支出82

68.財政專戶有關資金撥付、記賬、覆核,檔案管理等崗位混崗、職責不清83

69.財政專戶資金申請、審核,支付、記賬等環節手工處理84

70.未建立規範的財政專戶定期對賬機制85

71.財政專戶資料保管不嚴密86

72.財政資金往來款項未及時清理87

73.應計未計收入,部分收入在往來款中核算,決算報表內容不完整88

74.預算內往來款及財政專戶結餘資金長期掛賬89

75.對財政存量資金未清理91

76.虛增、虛減用於結轉下年的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93

◆ 違反支出預算管理法規行為95

1.財政部門違規編制政府支出預算97

2.財政部門本級支出功能預算未細化到「款」98

3.財政部門違規變更、調整預算99

4.公共財政預算中,教育、醫療衛生等涉及民生的重點支出,未全部細化到

「款」級科目101

5.財政部門轉移支付預算編制不細化,分配方向不透明102

6.財政等有關部門超越權限擅自調整預算104

7.財政部門不按預算撥款,年末再利用「科目調整」進行平衡105

8.尚有大量結餘資金的延續項目,財政部門未適當減少預算金額106

9.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安排預備費109

10.財政部門少安排就業再就業資金110

11.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就業再就業資金112

12.財政預算安排或預算內外各種渠道籌措的就業再就業資金未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113

13.財政部門未對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予以鼓勵或支持114

14.財政部門未按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環保資金114

15.財政部門未安排生態保護補償資金116

16.地方財政應補助的社會保險基金未落實117

17.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安排再就業資金121

18.財政部門未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專戶管理122

19.財政部門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124

20.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安排不到位128

21.財政部門未按規定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129

22.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未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130

23.財政部門少安排生態保護補償資金130

24.財政部門未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足額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132

25.財政部門對農業投入的增長幅度未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133

26.國家財政性教育支出未達到法定增長比例134

27.財政部門未及時足額安排或下達學生資助資金預算135

28.財政等部門未按月將學生資助資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137

29.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落實所負擔的學生資助資金138

30.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未對學生資助資金開展績效評價139

31.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未全部用於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140

32.財政部門未建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分配內部控制制度141

33.財政部門未按預算管理規定結轉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結餘資金142

34.預備費未按規定的比例足額計提143

35.財政部門違規動用預備費144

36.財政部門任意調整預算支出科目,列報超預算支出145

37.財政部門虛列預算支出145

38.財政部門以「以撥代支」方式虛列支出146

39.未撤銷無國務院、財政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財政部門有效文件依據的財政專戶147

40.財政部門未撤併一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財政專戶149

41.財政部門未撤併同類或相似性質資金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150

42.財政專戶中應上繳國庫的非稅收入未及時足額繳入國庫152

43.財政部門違規將國庫資金調入或採取「以撥作支」方式轉入財政專戶153

44.財政部門未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管理制度或專戶資金運行內控管理機制154

45.財政專戶未按要求轉歸財政國庫部門管理156

46.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未取消過渡性賬戶,實現非稅收入直接上繳財政158

47.財政部門未將所有非稅收入納入統一的收繳管理體系158

48.預算單位的財政性資金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159

49.預算單位未撤併違規開設或多頭開設的銀行賬戶161

50.財政部門未實現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動態管理162

51.選擇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銀行未採用招投標方式163

52.財政部門違規將庫款轉移出國庫周轉使用164

53.財政部門違規將庫款調入財政專戶投資理財165

54.財政部門以支持地方商業銀行發展為由違規將庫款調入地方商業銀行165

55.財政部門將對外借款變相設置為財政周轉金166

56.大額對外借款財政部門未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166

57.財政部門未將上年度的淨結餘納入當年的預算支出,或補充當年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166

58.財政部門違規挪用預算周轉金170

59.財政部門變相發放財政周轉金借款171

60.財政部門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172

61.應由財政列支的款項長期掛賬173

62.財政部門超範圍使用教育費附加173

63.財政部門違規使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174

64.一般公共預算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財政部門未在同級國庫單一賬戶存儲176

65.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的比例設置預算周轉金176

66.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預算周轉金177

67.財政等部門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178

68.財政等部門未按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撥入資金179

69.財政部門虛列償債準備金支出179

70.財政等部門收回已列報支出的款項未沖銷當年預算支出180

71.財政等部門將預撥下年度支出列為本年度支出181

72.財政等部門把預算外支出轉為預算內支出182

73.財政等部門不按當年實際撥付的預算支出數列支、列報183

74.財政部門已撥出的支出結餘款,未及時沖減當年預算支出數184

75.財政等部門預算執行不均衡185

76.財政等部門無預算支出補助費185

77.未按用款單位的預算級次和審定的用款計劃、按期核撥,越級辦理預算撥款186

78.財政部門無預算、超預算撥付財政資金187

79.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程序撥付財政資金188

80.財政部門未按預算級次撥付財政資金189

81.財政部門未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190

82.財政部門無預算或超預算向預算單位撥款192

83.將財政資金直接撥付到沒有財務隸屬關係的部門或單位193

84.財政部門將收回的財政周轉金違規繼續放出194

85.財政或有關部門將收回的財政周轉金擅自挪作他用195

86.財政部門預撥款未及時清理,加大以後年度收支平衡壓力196

87.財政部門未向本級人大報告當年月份預算執行情況197

88.財政部門結轉下年結餘呈遞增趨勢199

89.部門財政性結餘資金較多,部分項目資金下達後未動用201

90.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未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執行204

91.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未經批准擅自調劑206

92.財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撥付至投資運營公司、產業

投資基金和國有企業207

93.投資運營公司和中央企業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國有資本經營資金208

94.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專項轉移支付後,未在規定期限內

分解下達209

95.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未實施績效管理210

96.經批准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未及時向社會公開212

97.中央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214

◆ 違反非稅收入資金管理法規行為217

1.收費未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219

2.非稅收入未納入預算管理220

3.非稅收入未實行分類分級管理223

4.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或政策224

5.行政事業性收費未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

規定設立和徵收224

6.政府性基金未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徵收226

7.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特許經營收入未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徵收227

8.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未按有關管理規定徵收228

9.彩票公益金未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籌集229

10.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設定非稅收入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231

11.越權批准取消、停徵、減征、免徵或者緩徵非稅收入232

12.越權調整非稅收入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233

13.取消非稅收入項目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235

14.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改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237

15.執收單位未公示非稅收入徵收依據和具體徵收事項238

16.執收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進行徵收239

17.執收單位未記錄、匯總、核對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非稅收入征繳情況241

18.執收單位未編報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242

19.財政部門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指標243

20.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244

21.非稅收入票據未實行憑證領取、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245

22.執收單位徵收非稅收入未向繳納義務人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246

23.附加在非稅收入上的稅款,執收單位未按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稅務發票247

24.轉讓或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塗改非稅收入票據248

25.非稅收入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249

26.未妥善保管非稅收入票據存根250

27.非稅收入票據存根保存期滿,未經財政部門查驗後銷毀251

28.非稅收入未按管理權限確定的收入歸屬和繳庫要求,繳入相應級次國庫252

29.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未執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

其財政部門規定253

30.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非稅收入,其分成比例未執行財政部或者省級財

政部門規定254

31.非稅收入未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收繳或存儲、退付、清算、核算255

32.非稅收入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徵收方式和標準未向社會公開256

33.違規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緩徵、免徵非稅收入258

34.非稅收入未全部上繳國庫260

35.執收單位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或期限261

36.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264

37.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非稅收入項目,仍按原定項目、

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268

38.未嚴格執行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271

39.將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

列為預算外資金273

40.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未

依法納稅,實行統一核算274

41.財政部門未對預算外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核算275

42.財政部門未按預算級次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的財政專戶,建立健全「收支兩

條線」管理制度276

43.部門或單位在一個銀行設立兩個以上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278

44.部門或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接納除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

資金支出款項以外的款項279

45.部門或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款項未按規定用途使用280

46.財政等部門未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會計決算281

47.非稅收入支出預算年內做追加或者調整283

48.以財政資金代繳土地出讓金或配套費283

49.以「企業發展基金」名義返還土地出讓金284

50.超範圍安排土地出讓收入285

51.土地出讓收入未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287

52.國有土地使用收入未及時、足額上繳國庫288

53.基金預算編制不夠完整290

54.未停止用向社會徵收方式籌集價格調節基金291

55.應列未列一般預算支出291

56.財政部門虛增一般預算收入292

57.財政部門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作一般預算收入繳入國庫293

58.政府性基金未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94

59.地方政府擅自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296

60.地方政府擅自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297

61.地方政府擅自調整政府性基金徵收範圍、標準或期限298

62.地方政府擅自減征、免徵、緩徵、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300

63.地方政府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301

64.政府性基金未按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302

65.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代征費用未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303

66.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未按照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304

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繳納政府性基金305

68.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未開具符合規定的財政票據305

69.政府性基金收入未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306

70.政府性基金收支未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307

71.財政部門未按規定用途安排政府性基金支出308

72.未按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309

73.財政部門用政府性基金平衡一般預算310

74.財政部門將一般預算收入作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國庫311

75.未將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等資金納入預算管理312

76.財政部門未將政府性基金收入納入預算管理313

77.財政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預算315

78.財政部門將社會保險補助資金調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317

79.將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服務性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319

80.擠占、截留、挪用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服務性收費收入320

81.滯留、截留、擠占、挪用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321

82.減免、拖欠、截留或坐收坐支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322

83.將已納入預算管理,具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324

84.未按規定辦理票據的印製、發放、繳銷等管理工作324

◆ 違反專項資金管理法規行為327

1.超範圍使用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329

2.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未採取民辦公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等形式給予補助331

3.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建造辦公場所、購置車輛、

發放人員工資補貼等332

4.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未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要求333

5.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未納入預算管理333

6.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撥付不及時335

7.財政醫療救助資金未納入預算管理336

8.醫療救助基金未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337

9.財政部門未及時撥付救災款物338

10.五保供養資金財政部門未納入預算管理340

11.財政部門未及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342

12.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社會福利事業資金的撥付343

13.財政部門未及時足額安排孤兒保障資金344

14.財政部門未按批覆的彩票機構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時撥付資金346

15.財政部門未按規定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348

16.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將社會保險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349

17.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障基金351

18.財政部門未按時足額劃繳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353

19.各級財政承擔的對社會保險補助資金撥付不及時、不到位354

20.財政專戶清理不到位,將部分應在國庫管理的專項資金在專戶中核算管理358

21.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分配下達進度遲緩359

22.財政部門擠占、挪用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及專項補助費362

23.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及專項補助費363

24.技改貼息資金財政部門未細化到項目,打捆下達預算365

25.財政部門違規安排技改貼息資金366

26.財政部門未按上年度專項結餘的大項、小項及其具體用款單位撥付資金367

27.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369

28.財政部門未及時下達、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371

29.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製定、報送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375

30.扶貧資金未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376

31.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扶貧項目未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377

32.財政部門未按規定設立財政扶貧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378

33.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378

34.未按規定使用範圍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380

35.未按規定比例提取、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384

36.未按規定使用範圍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385

37.未按規定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使用情況實行公告公示制387

38.財政等部門未按規定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進行考核、監督388

39.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對就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決算管理390

40.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審核、公示、撥付就業專項資金391

41.未按規定使用就業專項資金393

42.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及時撥付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395

43.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內,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覆計劃足額落實396

44.地方財政用其他支農專項資金抵頂配套資金397

45.未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實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縣級報賬制398

46.財政部門未科學合理確定本轄區內農機購置補貼的範圍及規模399

47.財政部門未履行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或及時兌付補貼資金399

48.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鄉鎮財政部門未嚴格執行報賬制400

49.未按規定確定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扶持的立項優勢主導產業401

50.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401

51.未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財政預算保障機制402

52.財政部門未做好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工作404

53.財政部門未多渠道籌集或及時撥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406

54.財政部門未合理安排或及時足額撥付農村衛生事業專項資金407

55.未將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或及時撥付到位408

56.財政部門未統籌安排或監督檢查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409

57.未及時撥付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411

58.侵占、挪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413

59.財政部門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未公開、公平、公正414

60.財政部門未按照規定採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415

61.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

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415

62.財政部門定期存款期限超過1年416

63.財政部門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417

64.財政部門採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417

65.財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

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418

66.超範圍使用對個人或單位補貼的就業補助資金419

67.超範圍使用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的就業補助資金420

68.個人或單位同一項目享受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421

69.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職業培訓補貼422

70.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職業技能鑑定補貼423

71.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社會保險補貼424

72.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公益性崗位補貼426

73.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創業補貼427

74.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就業見習補貼428

75.超人員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求職創業補貼429

76.超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430

77.超範圍發放就業補助資金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432

78.就業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未向社會公開433

79.挪用棉檢經費435

80.上級財政部門未及時下達屬於下級財政部門的棉檢經費指標436

81.上級財政部門未及時撥付屬於下級財政部門的棉檢經費437

82.棉花纖維檢驗機構虛報棉花公證檢驗任務量438

83.棉花公證檢驗管理部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439

◆ 違反國債資金管理法規行為441

1.財政和有關部門未按規定的用款計劃和進度撥付國債資金443

2.有關部門或單位利用國債資金項目,搭車興建其他項目或購置其他資產444

3.違規在國債資金中提取有關工作經費445

4.擠占、挪用項目節餘的國債資金446

5.財政部門未按照職責權限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447

6.財政部門未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專項資金447

7.財政部門未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

作認真、科學的分析448

8.地方國債配套資金未及時足額按規定的比例到位448

9.國債的銀行貸款配套資金未按規定的比例及時足額到位448

10.自籌的國債配套資金未按規定的比例及時足額到位449

◆ 違反國庫管理法規行為451

1.國庫未及時收納預算收入453

2.辦理預算收入繳庫、預算撥款未履行國庫監督職責454

3.國庫庫存額不足預備費額,被財政「預算暫付」占用455

4.違規將專項資金作為調入資金入庫456

5.國庫經收處延壓、緩解預算收入457

6.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458

7.違規受理匯總更正預算收入業務459

8.違規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459

9.經理國庫業務的銀行違規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460

10.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辦理退庫461

11.下級政府混淆上級政府的稅收、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預算收入入本級國庫462

12.上級政府混淆下級政府的稅收、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預算收入入本級國庫463

13.未推進國庫現金管理制度464

14.未建立財政國庫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464

◆ 違反政府採購法規行為467

1.集中採購機構未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469

2.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標準未公開470

3.採購項目的採購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472

4.採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係474

5.集中採購機構的採購人員不符合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474

6.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475

7.採購代理機構阻撓或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採購市場476

8.採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477

9.採購代理機構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479

10.代理機構受採購人委託辦理採購事宜,未與採購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480

11.代理機構未將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並存檔480

12.代理機構未在採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480

13.採購代理機構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應由其保存的採購文件481

14.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

違法違紀行為481

15.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價格、採購效率、採購質量不符合要求483

16.無部門預算進行政府採購483

17.超部門預算進行政府採購485

18.政府採購機關轉移、挪用、擠占政府採購資金486

19.將結餘的採購資金用於彌補自身經費486

20.將結餘的採購資金掛「暫存」,未用於平衡預算487

21.未按預算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的項目、用途使用政府採購資金489

22.自行採購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490

23.在採購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時,採取化整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

出票據代替等方式規避集中採購493

24.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以其他方式採購496

25.政府採購機關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採購497

26.在集中採購過程中,擅自提高採購標準498

27.採購代理機構偽造、變造採購文件498

2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499

29.政府採購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500

30.採購人未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劃或未在財政部門備案502

31.採購人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規避公開招標503

32.採購人未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503

33.採購人在履行政府採購合同中追加採購金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505

34.採購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505

35.採購人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採購合同506

36.採購人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採購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506

37.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507

38.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規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508

39.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509

40.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509

41.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非法干預採購評審活動510

42.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

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511

43.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511

44.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

評審結果512

45.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513

46.集中採購機構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514

47.集中採購機構將集中採購項目委託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515

48.集中採購機構從事營利活動516

49.採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而未依法迴避517

50.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未按照採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

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517

51.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係未迴避519

52.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收受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

正當利益520

53.政府採購未落實主體責任521

54.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監管部門失職不作為或越權亂作為522

55.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監管部門未建立健全內部政府採購事項集體研究、

合法性審查和內部會簽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523

56.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未明確政府採購重點環節的控制措施523

57.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監管部門未妥善保管與政府採購管理、執行相關的

各類文件524

58.未按規定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並向政府報告考核結果525

59.政府採購財政專戶中以前年度形成的結餘資金未及時清理526

60.未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527

61.採購代理機構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529

62.採購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530

63.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530

64.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531

65.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質疑不予答覆或者答覆與事實明顯不符532

66.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533

67.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採購投訴處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534

◆ 違反其他財政管理法規行為537

1.財政部門未按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539

2.財政部門未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541

3.地方財政部門未制定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規章制度542

4.地方財政部門未建立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基礎數據庫543

5.地方財政部門未辦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

分析和報告工作544

6.地方財政部門未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質量的核查工作546

7.本級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轉軌不徹底,沒有恢復會計核算權547

8.地方政府違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548

9.未推行公務卡結算制度550

10.公務卡管理不規範551

11.超收收入全部安排當年支出,未及時履行向人大報告程序553

12.決算草案未按本級人大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553

13.違規編制財政決算554

14.財政決算虛列收入和支出555

15.上一年度的決算草案未及時提交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556

16.違規批覆決算556

17.超範圍支付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557

18.超範圍使用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重點補助資金558

19.超範圍使用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禁止開發補助資金560

20.超範圍使用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引導性補助資金561

21.超範圍使用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562

22.超範圍使用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獎懲資金563

23.將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建設或

競爭性領域565

24.超範圍支付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566

25.超範圍或標準使用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人員經費567

26.超範圍或標準使用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公用經費568

27.超範圍或標準使用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民生支出570

28.地方財政部門未建立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運行監控體系571

29.地方財政部門採用非市場化方式干預地方債券發行定價571

30.縣級以上政府未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設立中小

企業發展基金572

31.各級財政部門未及時安排使用專項債券收入573

32.超範圍採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574

33.超範圍採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574

34.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未在地方政府及

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公開574

35.財政部門未及時公開本地區政府債務管理制度規定577

36.財政部門未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578

37.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環節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580

38.財政部門預算執行環節未建立重大政策、項目績效跟蹤機制581

39.財政部門決算環節未全面開展績效評價582

40.財政部門未對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各項政府投融資活動實施績效管理583

41.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未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584

42.服務業發展資金用於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有關工作

經費585

43.獲得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企業、單位未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

進行賬務處理586

44.截留、擠占、挪用、侵占、貪污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或中小企業發展基金587

45.截留、擠占、挪用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588

46.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支付未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589

47.未按規定撥付、管理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590

48.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執行結束後,財政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未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組織開展績效評價592

49.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

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內容不規範592

50.截留、擠占、挪用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593

51.未按規定撥付、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594

52.食品藥品監管補助資金支付未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595

53.財政、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以及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未對食品藥品監管

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596

54.財政部門未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597

55.財政部門違規分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597

56.截留、擠占、挪用海島及海域保護資金598

57.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600

58.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閒置601

59.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602

60.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603

61.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扶貧資金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活動中

弄虛作假謀取私利604

62.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偽造、變造、銷毀財政扶貧資金有關賬簿表冊憑證605

63.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606

64.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

相關政策和標準607

65.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

謀取私利607

◆ 後 記609

參考文獻

  1. 作品、著作物與版權,道客巴巴,2014-11-09
  2. 書籍裝幀設計的分類及藝術表現形式,豆丁網,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