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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事長官,神——世界上至高的主宰和君王——為自己的榮耀和公眾的利益,設立諸民事官長,在他的權下治理人民;為了這個目的,神就將佩劍的權力賦與他們,使他們保護和鼓勵善人,並刑罰作惡的人。

基督教是世界主要宗教之一。公元1世紀產生於亞洲西部地區,奉耶穌為救世主[1]。公元4世紀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2]

簡介

基督徒若蒙召接受並執行官職,乃是合法的;當他執行職務時,應照其本國整全的律法,特別要維持敬虔、公平和和平。因此,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合法地在公平和必要的場合宣戰。

民事長官不可僭取講道、執行聖禮,或掌管天國的鑰匙之權,或干涉任何有關信仰的事。然而民事長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責任保護我們共同之主的教會,但不可偏待基督教中任何一個宗派,教會一切事奉人員,都得享那完整的、無限制的、不受置疑的宗教自由,以執行他們各項神聖的宗教職務,不受迫害或危險。並且耶穌基督既然在他的教會裡設立了有秩序的管治和法規,各國的法律就不可干涉或阻擾,那些照自己的信念自願作某一宗派的會員,在他們會員中所要施行的法規。民事長官的本分,是要以妥善的方法、保護一切及其名譽,使人不致因信或不信宗教,而遭別人侮辱、虐待、傷害;也要設法使教會各種禮拜和會議,不受騷擾或阻擾。

人民有本分為官長祈禱,尊敬其人,納糧完稅,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且為良心的緣故順服他們的權柄。即使長官不信神,或宗教不同,其正當合法的權柄也不能因此作廢,或使人民不順從他們;這種順從,教會中的各等事奉人員亦不例外。教皇在這些長官的轄區內,對他們或他們的百姓更沒有任何權威或管轄權,更無權因着判定他們為異端,或因着任何別的藉口,就剝奪他們的轄區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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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