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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解散清算的條件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清算的程序

解散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

3、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清算分配;

6、制定清算報告,報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7、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和聯繫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聯繫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於自願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後,法人資格並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係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