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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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要式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為,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要式行為。
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一般來說,要式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銀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設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必須採用某種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為。不要式行為則是指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而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成立的法律行為。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行為,都屬於不要式法律行為。
區分這兩者的意義在於:不要式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行為的形式;要式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參考文獻
- ↑ 中國專門創製文字的民族:千人從遼東遷徙西北,雄霸三百年,搜狐,2022-08-13
- ↑ 見證殷商歷史 走進中國文字之源,搜狐,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