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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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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簡稱國發基金,係行政院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九條設置之基金,2006年10月1日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與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合併成立,旨在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管理單位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所設立。
沿革
- 獎勵投資條例
- 民國 5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全文82條,依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應設置開發基金。
- 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 廢止96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44條,依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設置開發基金。
- 民國 79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 民國 80 年 1 月 1 日施行。
- 民國 95 年 10 月 1 日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開發基金與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合併成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
- 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廢止72條。
- 產業創新條例
- 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制定72條,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設置國家發展基金。
運用重點
-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 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畫。
-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畫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
- 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畫之支出。
-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