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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行政強制的主體和對象

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強制的對象是相對方的財物和人身自由。

行政強制的內容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的特點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法定性、預防性和暫時性等特點。

行政強制執行具有3個基本特徵:

第一,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在我國,只有法律明確規定享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自行強制執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行政機關不享有強制執行權,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決定,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先決條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依法履行了行政決定,則無須強制執行。

第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依法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行政決定,從而確保行政決定所設定義務的實現。

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再實施強制。先行催告,在催告過程中一旦發現當事人有故意逃避履行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教育不能成為惡意逃避懲罰和制裁的漏洞)。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2)不得收取保管費;

(3)收支兩條線;

(4)合理確定代履行費用。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陳述權、申辯權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①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沒有異議,只認為行政強制執行違法的,應當單獨就行政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

②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對基礎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訴訟;

③針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又不提起訴訟才可強制執行」的情況,由於基礎行政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當事人只能就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尋求救濟;

④針對「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後,法院維持了行政決定或者駁回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情況,如果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當事人又對強制執行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集中審查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①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法院裁定並執行,且沒有變更基礎行政決定,因基礎行政決定違法導致法院的司法強制執行行為違法,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其給予賠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