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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行政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活動

聽證制度是促進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聽證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和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現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與民主性的集中表現。

行政聽證程序的起源

聽證程序起源於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則。最初它適用於司法領域,稱之為司法聽證。由於其公正性,後逐漸適用於立法領域,稱之為立法聽證。進入20世紀後,聽證程序進入了行政領域,稱之為行政聽證。行政聽證制度既是聽政制度的一個重要分類。美國是最早在法律上確立聽證制度的國家。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凡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公民利害關係的行政決定,包括制定行政規章和行政裁決,都應當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規定。該法的制定,改變了傳統以行政效率優先的行政法原則,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則。因此,聽證程序構成了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並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中國的聽證程序產生於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主要是在借鑑美國聽證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聽證程序對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增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由於我國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強大的權力和優越的地位,其行政處罰的對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而,如何保證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約束行政機關公正行使權力,這就成為我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中的一個重大問題。而聽證程序則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設置了一種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權為自己辯解;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和處罰依據;有權與執法者進行對質和辯論。同時,聽證程序的運用,也可使行政機關在執法時,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

行政聽證的基本原則

(一)公開原則

公開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具體而言,公開原則要求聽證程序公開進行,在舉行聽證會之前應發出公告,告知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舉行的時間、地點、案由等情況;允許群眾、記者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道;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在公開舉行聽證的地點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反駁對方主張和證據;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必須公開並經當事人質證,不能以一方當事人所知悉的證據作為決定作出的事實根據,根據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的內容也必須公開。堅持聽證程序公開原則時還要注意掌握例外規定,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時,不得公開。

(二)職能分離原則

在聽證過程中,從事裁決和審判型聽證的機構或人員,不能從事與聽證和裁決行為不相容的活動,以保證裁決公平。對聽證主持人應由行政機關在非本案調查人員中指定,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事先告知原則

事先告知原則是聽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作出行政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聽證所涉及的主要事項和聽證時間、地點、以確保相對人有效行使抗辯權,從而保證行政決定的適當性與合法性。

(三)案卷排它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正式聽證程序作出的決定要以案卷為根據,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未知悉和未論證的事實為根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陳述意見的權利和反駁不利於己證據的權利。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係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係人,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着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

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

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基於對當事人的權利的保障,如果對當事人的不利的言論,當事人具有辯論的權利,並且進行公開聽證,還可以通過委託代理的方式行使聽證的權利,聽證的過程就可以製作筆錄作為行政決定的一種依據。

行政處罰程序之聽證程序

(一)啟動案件:

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時間: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五日內提出。

(三)提前告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公開舉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五)案外人主持: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六)終止聽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案卷排他: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八)費用承擔: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