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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鎮割據

中文名 :藩鎮割據

藩鎮割據通常指的是唐朝中後期某些藩鎮的將領擁兵自重,在軍事、財政、人事方面不完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局面。唐代藩鎮割據主要表現在河北,而河北割據又集中在三鎮。

在安史之亂後到黃巢之亂前,唐朝後半段的大部分時期里,絕大部分藩鎮不割據,只有極個別藩鎮割據(例如幽州藩鎮、魏博藩鎮),即使割據藩鎮也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唐朝的政策法令,"須借朝廷官爵威命以安軍情",而且割據藩鎮也曾解除割據。唐末黃巢之亂爆發,才出現普遍的藩鎮割據, 導致唐朝滅亡。

唐代藩鎮節度使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資格自擅一方的,其財政基礎依賴於國家的賦稅收入,其武力憑藉是法律上屬於國家的軍隊--即所謂"官健"。藩鎮裡的那些割據藩鎮既企圖游離於中央集權之外,又不能徹底否定中央統治。 唐代藩鎮割據的社會基礎是投身軍戎充當職業僱傭軍的破產農民和無業游民。

唐代後期的藩鎮裡,東南藩鎮從財力上支撐朝廷,邊疆藩鎮對外作戰,中原藩鎮則具有鎮遏河朔、屏障關中、溝通江淮的作用。河朔藩鎮與中原藩鎮在割據與防割據的相持關係上,中原藩鎮與邊疆藩鎮在維繫內外均勢的平衡關係上,邊疆藩鎮、東南藩鎮與中原藩鎮在武力和財力的相互依賴關係上,構成了一個既密切聯繫又互相制約的整體結構,從而維繫唐王朝相對穩定地統治了一百多年。[1]

基礎

唐代藩鎮節度使是以唐朝封疆大吏的資格自擅一方的,其財政基礎依賴於國家的賦稅收入,其武力憑藉是法律上屬於國家的軍隊--即所謂"官健"。藩鎮裡的那些割據藩鎮既企圖游離於中央集權之外,又不能徹底否定中央統治。

在土地所有者看來,賦稅是上供朝廷,還是截留藩鎮,並沒有經濟上的實際區別。同樣是以交納一定賦稅的形式與政府共同瓜分農民創造的剩餘價值,在驕藩控制下,並不比在中央集權統治下能得到更多的經濟好處。因此,大土地所有者對藩鎮割據時間抱着不支持不合作的消極態度,乃是他們本身的客觀經濟利益所決定的。貞元時,李希烈叛亂,張建封奉命防遏,"大豪俊傑,爭來效節",建封"隨其才而用之" ,其原因即在於此。

唐代藩鎮割據的社會基礎是投身軍戎充當職業僱傭軍的破產農民和無業游民。

背景

唐玄宗在位時期,由於均田制瓦解,建立於其基礎上的府兵制亦隨之瓦解,開始實行募兵制,募兵制的惡性發展形成了藩鎮割據。為防止周邊各族的進犯,大量擴充防戍軍鎮,設節度使,賦予軍事統領、財政支配及監察管內州縣的權力,共設九個節度使和一個經略使(見天寶十節度使)。其中特別是北方諸道權力的集中更為顯著,經常以一人兼任兩三鎮節度使,安祿山就是憑藉身兼范陽、平盧河東三鎮節度使而發動叛亂的。

安史之亂爆發後,為了抵禦叛軍進攻,軍鎮制度擴展到了內地,最重要的州設立節度使,指揮幾個州的軍事;較次要的州設立防禦使或團練使,以扼守軍事要地。於是各地出現不少節度使,防禦使,團練使等大小軍鎮。後來擴充到全國 。

這些本是軍事官職,但節度使又常兼所在道的觀察處置使(由前期的採訪使改名)之名,觀察處置使也兼都防禦使或都團練使之號,都成為地方上軍政長官,是州以上一級權力機構。大則節度,小則觀察,構成唐代後期所謂藩鎮,亦稱方鎮。方鎮並非都是割據者,在今陝西省、四川省以及江淮以南的方鎮絕大多數服從朝廷指揮,貢賦輸納中央,職官任免出於朝命。但是今河北地區則一直存在着名義上仍是唐朝的地方官而實際割據一方,不受朝命,不輸貢賦的河北三鎮;今山東,河南,湖北,山西也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存在類似河北三鎮的藩鎮;還有一些倚仗自己實力對中央跋扈不馴,甚至舉行叛亂的短期割據者。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