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莆田市監察委員會是由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0日,莆田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並召開市紀委監委機關全體幹部會議。時任莆田市委書記、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林寶金出席並講話。時任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飛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祖傑、沈萌芽,時任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於南生出席。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吳立新主持會議,並通報了市監察委員會組建和市監察委員會班子組成情況。
現任中共莆田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莆田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練欣
職務任免
2021年8月26日,莆田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任命:練欣為莆田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因工作變動,會議決定接受吳立新辭去莆田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根據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決定練欣代理莆田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機構職責
1、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
3、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區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違反政紀的行為;
5、負責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6、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和政策規定;
7、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1]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政治紀律的執行和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開展有關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
8、承擔市政府糾風辦職能,監督檢查承擔糾正損害群眾利益不正之風任務的相關部門履職情況;
9、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派駐(出)機構隊伍建設;
10、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省監察廳,中央紀委、監察部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任務
2019年,全市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新擔當、展現新作為、建功新時代,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忠實履行黨章和憲法賦予的職責,認真落實省委「八個堅定不移」要求,深化實踐「五抓五重」,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取得全面從嚴治黨更大戰略性成果,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
(一)加強思想政治引領,自覺擔負起「兩個維護」的重大政治責任。
(二)堅決破除形式主義[2]、官僚主義,確保黨中央和省委、市委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三)創新紀檢監察體制機制,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
(四)堅持把監督挺在前面,做實做細監督職責。
(五)完善巡察監督體系,彰顯巡察利劍作用。
(六)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七)深化細化實化專項治理,堅決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
(八)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建設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紀檢監察隊伍。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參考文獻
- ↑ 如何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搜狐,2021-06-21
- ↑ 淺談形式主義 ,搜狐,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