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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國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國籍,這個國家即該船的船旗國。

船舶在公海上只服從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

分類

(一)是在船舶所有者的本國登記,懸掛本國的國旗,因而受該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二)是在船舶所有者所屬國家之外的國家登記,取得登記國的國籍,懸掛該國國旗,受該國法律管轄和保護。船旗是表明船舶國籍的標誌,因此各國政府對懸掛本國國旗航行的船舶均有船舶登記程序和取得國籍所具備條件的規定。

義務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以下簡稱UNCLOS1982)第94條的規定,船旗國應對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履行下列義務:

1) 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

2) 每個國家特別應:(1)保持一本船舶登記冊,載列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名稱和洋細情況,但因體積過小而不在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規定範圍內的船舶除外;(2)根據其國內法,就有關每艘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對該船及其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行使管轄權。

3) 每個國家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除其他外,應就下列各項採取為保證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

(1)船舶的構造、裝備和適航條件;

(2)船舶的人員配備、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同時考慮到適用的國際文件;

(3)信號的使用、通信的維持和碰撞的防止。

4) 這種措施應包括為確保下列事項所必要的措施:

(1)每艘船舶,在登記前及其後適當的間隔期間,受合格的船舶檢驗人的檢查,並在船上備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圖、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裝備和儀器;

(2)每艘船舶都由具備適當資格,特別是具備航海術、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資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負責.而且船員的資格和人數與船舶種類、大小、機械和裝備都是相稱的;

(3)船長、高級船員和在適當範圍內的船員,充分熟悉並須遵守關於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維持無線電通信所適用的國際規章。

5) .每一國家採取第3和第4款要求的措施時.須遵守——般按受的回際規章、悍序和慣例,升採取為保證這些規章、程序和慣例得到遵行所必要的任何步驟.

6) 一個國家如有明確理由相信對某一船舶未行使適當的管轄刊管制.可將這項事實通知船旗國。船旗國按到通知後.應對這事項進行調查,並於適當寸機採取任何必要行動。以補救這種情況。

7) 每一國家對於涉及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在公海上因海難或航行事故對另—國國民造成死亡或嚴重傷害,或對另一國的船舶或設施,或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每一事件,都應由適當的合格人士一人或數人或在有這種人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對於該另一國就任何這種海難或航行事故進行的任何調查,船旗國應與該另一國合作。

船旗國還應負責確保其船隻遵守關於船舶安全的公認國際規章,程序和慣例。《海洋法公約》第217條第2款規定,船旗國必須確保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隻,在遵守防上、減少和控制污染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規定,包括關於船隻的設計、建造、裝備和人員配備的規定以前,不得出海航行。

履約

國際社會對海上安全努力的成效主要取決於船旗國對公約義務的履行。國際社會已經達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數十項國際海事公約,這些公約對船旗國和締約國提出了明確的義務和要求。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不一,海事管理人才和資源參差不齊,自然,實際的履約情形往往大相徑庭。主要的督促措施是港口國監督,此外,船舶所有人的自律和相關民間機構的指導也是維護海上安全的重要因素。船旗國履約依各國理解而執行,國際上並無統一的、強制性的標準及評估制度。不過,國際海事組織為此做了努力,專門成立了船旗國履約分委員會(Subcommitte of Flag States lmplementation,FSl),並於2000年提出了關於船旗國工作自我評估標準和評估指標,共有七項標準及九項指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