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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英語: Liberalism ),是一種意識形態和哲學,是以自由為主要政治價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為追求發展、相信人類善良本性、以及擁護個人自治權。更廣泛地,自由主義追求保護個人思想自由的社會、以法律限制政府對權力的運用、保障自由貿易的觀念、支持私人企業的市場經濟、以及透明地保障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在現代社會,自由主義者支持以共和制或君主立憲制為架構的自由民主制,有着開放而公平的選舉制度,使所有公民都有相等的權利參與政務。自由主義反對許多早期的主流政治架構,例如君權神授、世襲制和國教制度。自由主義的基本人權主張為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財產的權利。在許多國家,現代自由主義者從原本的古典自由主義里脫離出來,主張政府應該藉由抽取稅賦以提供人們最小數量的物質福利。自由主義在啟蒙時代生根,到了自由主義一詞已經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政治思想,從左派至右派,支持者政治光譜的分布相當廣泛。

簡介

自由主義一詞源於西班牙語「Li-berales」,19世紀初被首次用作西班牙自由黨的名稱,表示該政黨在政治上既不激進也不保守的折中態度,後在歐洲、北美廣泛流行使用,成為一種資產階級思想流派的代名詞。自由主義者主張,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都應以維護個人自由為目的,反對任何形式的專制,無論是國家的、教會的,還是社會習俗的、輿論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是公民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公民享有廣泛的自由權,國家應實行代議制民主,國家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國家為保護公民權應實行法治與分權。「自由」一詞最早源於拉丁文liber。蒂托·李維在他的巨著《羅馬史》里描述了羅馬平民階級向貴族階級爭取自由的鬥爭行動。馬爾庫斯·奧列里烏斯在他的《沉思錄》一書里對此寫道:「……一種主張在政治上應該有著同等權利和同等言論自由的思想,以及一種尊重大多數自由政治的政府……」這種進展在漫長的中世紀裡都暫時停止了,直到意大利文藝復興爭取自由的鬥爭才再度開始,自由城市國家的支持者和教宗的支持者產生了衝突。尼可羅·馬基亞維利在他的《論李維》一書中闡述了共和制政府的原則。英國的約翰·洛克和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的巨著中敘述了這種爭取自由權利的鬥爭。牛津英語詞典指出「自由」(liberal)一詞在英語中存在已久,意思是「得體、高尚而慷慨的自由人」,以及文科(Liberal arts)一詞代表了「免於受壓抑的言論和行動自由」。這一詞本來作為一種貶義詞,但到了1776年——1788年在吉本和其他人的使用下開始轉變為較正面的詞彙「容忍、免於歧視的自由」。在法國大革命中較溫和的資產階級者也試圖建立一個根基於自由概念上的政府。美國獨立戰爭使美國制定了第一部根基於自由政府概念上的憲法,尤其規定了政府應該在人民的支持下進行管理。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一書中則闡述了自由貿易的原則。自由主義的西班牙語「Liberales」最早出1812年的西班牙,當時西班牙自由黨用這個詞來標榜他們促進立憲政府的決心。1816年英國的托利黨人則首先用帶有蔑視的口吻使用「自由主義」一詞來貶低對手。1822年,英國文學家和詩人拜倫和雪萊等創辦了名為《自由主義》的雜誌,但影響甚微。直到19世紀三十年代,「自由主義」才被廣泛應用。雖然「自由主義」一詞直到19世紀初才出現,到19世紀將近中葉才被廣泛接納,但自由主義作為一種人類思想和理論,則有更長的歷史。到了20世紀晚期,自由主義成了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的主要意識形態。

評價

約翰·洛克強調「自由」為人類之必要權利的政治在歷史上不斷重複。如以上所述及的古羅馬庶民和貴族間的衝突、以及意大利城市與教廷國間的鬥爭。在整個15世紀佛羅倫薩和威尼斯的共和政體組成了選舉制度、法規和對自由企業的追求,直到於16世紀被其他外部勢力支配為止。荷蘭人抵抗(西班牙)天主教的鎮壓也經常發生—儘管他們也拒絕給予天主教徒自由。作為一種意識形態,自由主義最早可以追溯至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對於國教的對抗。以及英國光榮革命中的輝格黨人聲稱人們擁有選擇君王的權力,可以視為宣揚人民主權的先驅。不過,一般到了啟蒙時代這些運動才開始被認定為真的「自由主義」,特別是英國的輝格黨人、法國的哲學家、以及邁向自治的北美洲殖民地。這些運動反對君主專制、重商主義以及其他各種宗教的正統和政教勢力。他們也是第一個將個人權利的觀念以法規加以闡述,以及同樣重要的以選舉的議會制來達成自治。而自由主義開始產生明確的定義,是在提出了自由的個人能夠組成穩定社會的根基的概念後。這個概念首先在約翰·洛克(1632——1704)的作品裡提出,在他的《政府契約論》中他提出了關於自由的兩個基本概念:經濟自由,意味著擁有和運用財產的權利,以及知識上的自由,包括道德觀的自由。不過,他並沒有將他在信仰自由上的觀點延伸至天主教徒。洛克助長了早期自然權利的觀念,將其定義為「生命、自由和財產」。他的自然權利觀念成為現代人權觀念的先驅。不過對於洛克而言,他認為財產權比參與政府和公眾決策的權利更為重要:他並沒有替民主背書,因為他擔心給予人民權力會破壞財產權至高無上的地位。無論如何,自然權利的觀念替後來的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提供了意識形態上的根據。[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