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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的受審,外文名:TRIAL OF JESUS,基督教聖經專名。

基督教信仰[1]的表述是以《聖經》為核心藍本,以歷代使徒、教會、公會等形成的信仰文件為載體,內容非常豐富。其中《使徒信經》被歷代教會和神學家[2]公認為最可欽佩、最為可靠的摘要。

簡介

根據符類福音的傳統說法,我們的主在園中被捕後,便被押往一個猶太領袖的集會(可十四53)。約十八12-13單獨保存了耶穌在大祭司該亞法的岳丈亞那面前接受初步審訊的敘述。大祭司就耶穌的門徒及教訓盤問祂;由於祂拒絕回答大祭司所提出的問題(約十八19),這次審問便毫無結果。耶穌受到擊打(約十八22),然後以囚犯身份被解到該亞法那裡(約十八24)。

約十八19提及的「大祭司」造成解釋上的困難。倘若在十八19盤問主的是該亞法,為何亞那在十八24又把祂解回該亞法那裡?一個相當吸引人的解釋是:這次初步審訊就是馬可福音記載的兩輪猶太「審訊」的第一輪。這樣,約十八19的「大祭司」就是該亞法,但這次查問卻是非正式的,而其發生的時間是主被捕的那個晚上。至於約十八24所記耶穌在該亞法及整個猶太公會面前的正式審訊,則應發生在逮捕後的翌日清晨(參:約十八28),與可十五1的會議是同一回事。

可是,約翰卻沒有提及符類福音有關第一次「審訊」的重要問題:耶穌的彌賽亞身份及對祂褻瀆神的指控。

可十四53-65描述犯人〔耶穌〕被帶到一個由大祭司主持,又有「眾祭司長和長老並文士」的集會前(可十四53)。指控的要點是:見證人聲稱耶穌曾預言耶路撒冷的聖所被毀(參:可十三2;徒六13-14),和新聖殿的建立。按照當時猶太人的期盼,宣稱自己將建造新聖殿似乎相當於自稱是彌賽亞。但其實耶穌所指的新聖殿是祂的身體──教會(約二19;林前三16;弗二21)。(見 R. J. McKelvey, The New Temple, 1969。)

根據可十四62的記載,大祭司發出「你是那當稱頌者的兒子基督不是?」這控訴式的盤問後,得來「我是」一答案。並且耶穌所用「人子」的稱號以及祂對詩一一○1及但七13的引用,都是對自己獨特身份及命運的清楚宣告;該亞法很快便領會這點,並且將之解釋為公然的褻瀆。「自稱為彌賽亞並非褻瀆,但自信地說與神分享王位,又說但以理的異象應驗在自己及自己的團體身上,就確實是褻瀆了」(Vincent Taylor)。

正如米示拏(Mishnah 〔猶太人關於律法的遺傳集〕)所規定的,大祭司撕裂衣服的象徵性行動,是裁決「死罪」的前奏(可十四64),也掀起了差役凌辱犯人的鬧劇(十四65)。

倘若我們像泰勒(V. Taylor)那樣,認為可十四64隻記載耶穌死罪成立,而不是指一個由「全公會」(十五1)通過的司法裁決,那麼猶太公會便有必要在翌晨舉行另一次會議。然後犯人被押往羅馬總督彼拉多那裡,接受死刑的宣判。究竟猶太公會是否有權力因宗教罪名而宣判及執行死刑是一個複雜的問題(Juster 及 Lietzmann 等相信他們有權;約十八31則顯示他們沒有;參 Barrett 的詳盡註解)。不過有資料顯示這時期的猶太人領袖有權力執行死刑。例如,米示拏「公會」篇就不同種類的死刑列出了各種規定。希律聖殿內刻有警告,聲稱任何外邦人若在聖四周的石欄及圍牆內被抓着,都會被處死──這似乎並不是空頭的威嚇。司提反也是經過猶太公會會議後被處死的。這些證據似乎與約十八31所記「我們沒有殺人權柄」這自白不相協調。霍士金斯(E. C. Hoskyns)在其註解中(頁616-7)認為,「殺人」(apokteinai)這動詞隱指釘十字架的死刑,與習慣上對褻瀆罪的死刑(即拿石頭打死的方法)有所分別。福音書的作者記載猶太人這個「無權判決釘十架死刑」的自白,用意是要讀者從這裡(第32節)看到,神遠古定下並一早聲明的計劃(如在申廿一23;出十二46;民九12;參:約十九36等經文),在人無意識下,卻按照神的安排,藉釘十字架的死刑得到實現了。見:基爾帕特里克(G. D. Kilpatrick)的小冊子,The Trial of Jesus, 1953;伯基爾(T. A. Burkill)in VC 10, 1956, and 12, 1958。〔譯註:對約十八19、31的另一些解釋,可見 L. Morris, F. F. Bruce 及 D. A. Carson 對約翰福音的注釋。〕

在彼拉多面前,猶太人指控耶穌自稱為王(可十五2;路廿三2),希望彼拉多會從政治角度來理解這宣稱。因此猶太人用來控訴耶穌的主要罪名是反對羅馬帝國政權的叛國罪(majestas;見:約十九12)。但彼拉多從開始便懷疑這些指控,並且識破了指控者的動機(可十五4、10)。他企圖用三種方法使自己脫身,不用宣判耶穌的死罪:他嘗試將責任推給希律(路廿三7起);接着建議以鞭打的形式來懲罰耶穌,然後將之釋放(路廿三16、22);最後他希望能夠把釋放耶穌作為節期間的一次特赦行動(可十五6;約十八39)。所有這些權宜計都行不通:希律將耶穌遣回;那些善變而失望的群眾並不滿足於任何輕於死刑的刑罰(路廿三18、23);他們寧願釋放判了罪的殺人犯巴拉巴,也不願釋放基督耶穌。最終,雖然巡撫曾多次聲稱犯人〔耶穌〕無罪(路廿三14-15、22),但仍宣判他釘十字架的死刑(可十五15),正如主自己所預見的(約十二33,十八32)。

參考文獻

  1. 宗教信仰是什麼,學習啦,2017-03-10
  2. 論有神論的當代意義,豆丁網,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