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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折舊率 |
名稱:綜合折舊率 意義: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綜合計算的平均折舊率 |
綜合折舊率固定資產折舊率的一種形式。指按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綜合計算的平均折舊率。
採用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計算工作簡便,但計算結果不大正確,弊病較多。
首先,它抹煞了各類固定資產折舊率應有的差別,不利於固定資產按經濟使用年限更新要求,降低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其次,折舊基金核算提取不實,不符合固定資產實物更新的要求。
因此,為了比較正確地反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公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 明確規定,所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都要由實行綜合折舊的方法,改為按分類折舊率計提折舊。[1]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composite depreciation rate of fixed assets)
是指按企業全部固定資產計算的平均折舊率。
其計算公式為:綜合折舊率=按個別折舊率計算的全部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總額×100%
採用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可以簡化折舊的計算工作。
但因各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不同,固定資產的構成內容也會經常變動,因而不能正確地計算各項或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和淨值,一般不宜用來計算固定資產的實際折舊費用。
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
- ↑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怎麼計算,360問答 , 201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