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紅三角形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粉紅三角形 |
粉紅三角形(德文:Rosa Winkel)是納粹集中營臂章之一,用於識別男囚犯被捕的原因為同性戀。在集中營中,每名囚犯都必須佩戴一個倒轉的臂章以區別其所屬的「類別」。臂章的圖形可以重疊,以表示其屬於雙重類別。比如一名猶太裔男同性戀者,將會佩戴一個粉紅色和黃色的三角臂章。
目錄
象徵意義
歷史來源
標誌精神
相關史實
象徵意義
倒轉的粉紅三角形是納粹在大屠殺時期用於鑑別同性戀囚犯的標誌。這個標誌後來被同性戀自豪日和同性戀權利運動用作標誌,它也是除彩虹旗以外最流行的同性戀標誌。
粉紅三角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在同志運動中,有些團體把本來倒轉的三角形轉為尖角向上,象徵戰鬥,和提醒人們不要讓類似的慘劇再次發生。
歷史來源
最初,同性戀者的懲罰是去勢(切去男性性器官),後來變成了死刑。雖然在集中營中被殺害的同性戀者難以有精確的統計,但是根據Richard Plant的估算,大約有50,000到63,000名男同性戀者在1933年至1944年間被納粹收監。
在二次大戰之前,當時德國法律第一百七十五條中,禁止同性戀的關係存在。希特勒當權之後,他並嚴加禁止同性之間有着親嘴、擁抱、同性性幻想、及性行為發生等行為。而在希特勒當權中的1937自1939二年之中,就有大約二萬五千人人被希特勒軍隊控訴以犯了第一百七十五條罪而逮捕,並被關到監獄或是之後的集中營去。而這些的「犯罪者」則必須受到結紮或是去勢的下場。在1942年,希特勒更是將第一百七十五條罪的處罰加重至死刑。
在二戰結束,集中營的囚犯被解放之後,很多被歸類為粉紅色三角形的囚犯在盟軍建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中再度被囚禁。一個例子是公開的同性戀者Heinz Dörmer,先後在納粹集中營和共和國時期一共被囚禁20年。納粹德國將同性戀行為從輕微的罪行修改成重罪的第175條,在納粹覆滅之後的東西兩德都繼續存在了長達24年之久。此後這些囚犯尋求經濟賠償的要求被德國政府拒絕。但德國政府於2002年為此向同志社區發表了一份官方的道歉聲明。
標誌精神
在當時德國,被關進集中營的犯人都需戴着一個不同顏色的倒三角形。此三角形顏色不但代表了犯人所犯的罪,並且也在集中營中扮演了一個社會階級的標示。其中紅色代表着政治犯,黃色代表者猶太人,而粉紅色則代表了同性戀者。
同志解放組織在七十年代重新採用了粉紅三角形為同志平權運動的標誌,原因為其標誌極為大家所認識,並且它喚起了民眾對於打壓弱勢族群及不公平待遇的注意。 在八十年代,同志組織將倒三角形符號反轉成為正三角形的標誌,以象徵其一個較積極反擊回去的義意。 而今,對許多人來講,粉紅三角既代表了驕傲、堅強、和屹立不搖的精神,並也企圖訴求着讓人類之間的迫害不再發生。
相關史實
黑色三角形
與粉紅三角的用途相似,黑色倒三角也是由納粹軍隊產生的。雖然在舊德國法律第一百七十五條文中並無規範女同性戀的行為,但許多文獻顯示黑三角形是用來標示犯人有着「反社會行為」的人。而在納粹主義中,女人生活重心是在小孩,廚房,及信仰上。所以如有任何女人反對生育或是其它「反社會行為」則會被冠上黑色倒三角形。因此如同粉紅三角形代表着男同志的歷史悲劇,黑三角形則代表着女同志的,因此之後也有女同志或女權運動者使用其為活動標誌。它被認為是代表男同性戀標誌的粉紅三角形的副本。
納粹集中營臂章
納粹集中營臂章,主要由三角形組成,是用於識別納粹占領國的集中營囚犯。三角形由布料製造並縫於犯人的外套和襯衫上。這些強制性的臂章上特定的顏色和形狀有不同的象徵和意義。
各個集中營的臂章系統都有差異,在戰爭後期,某些集中營內臂章的使用漸漸減少,而有些集中營則突然增加。以下描述均根據達豪集中營戰前到戰爭初期的臂章系統,達豪採用了其中一種較複雜的識別系統。
納粹德國同性戀史及大屠殺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同性戀者在德國,特別是在柏林享受着比較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更自由和更被接受的生活。然而,隨着阿道夫·希特勒的崛起,禁止同性戀成為納粹政黨的目標之一,最終被列於大屠殺的名單內。
1933年開始,同性戀組織被禁止,關於同性戀及性學的學術作品被禁止,而納粹內部的同性戀者被殺害。據估計,1928年德國有大約120萬公開的男同性戀者,在1933年-45年之間,大約10萬男性被警方註冊為同性戀者,而當中的大約5萬人被定罪。當中大部分人被囚禁在普通監獄,而估計有5000到15000人被關押在納粹集中營。暫時沒有清晰的數據表明當中究竟有多少人死亡,但是著名學者Ruediger Lautman估計關押在集中營的同性戀者的死亡率高達60%。監獄中的同性戀者受到逮捕者的殘酷對待,也受到其他囚犯的迫害。這是同性戀者比較其他「反社會團體」更高死亡率的因素之一。
戰後,很多國家沒有承認同性戀者在集中營的所遭受的待遇。甚至一些已經逃脫的人被再次逮捕,並根據納粹年間得到的證據再次被判刑。直到1980年代,政府才開始承認這段歷史,並一直到2002年,德國政府才為此對同性戀社區作出道歉。雖然這段歷史仍具爭議,但是歐洲議會於2005年採納了關於對同性戀屠殺的解決方案。
納粹的崛起
在納粹德國以前,柏林是一個自由的城市,這裡有很多同性戀酒吧、俱樂部和酒店。甚至有很多為同性戀提供男扮女裝表演的易裝酒吧。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之交的時候,這裡也有相當多的同性戀權利運動。
在某種程度上說,納粹對待同性戀的態度看起來很矛盾。雖然有一些證據表明阿道夫·希特勒自己就是同性戀,但是在納粹的意識形態中同性戀與國家社會主義是不相容的,因為同性戀不能繁殖後代,以使優等民族不朽。雖然他們一方面宣傳同性戀與他們理想的雅利安人不相容,但是當時納粹德國衝鋒隊的參謀長恩斯特·羅姆卻是同性戀。
大清洗
1933年5月10日,納粹在德國柏林焚燒猶太人作者的書籍,性科學學院的圖書館藏書,以及其他被認為「非德國」的著作。
當希特勒決定解散衝鋒隊的時候,他處死了羅姆和其他幾個衝鋒隊的長官,以及其他幾百個人。這次清洗運動就是著名的長刀之夜。處死羅姆顯然是出於政治動機而不是由於他的性取向,但是性取向被作為處死他的理由。
同年,在清洗運動後不久,一個蓋世太保的特殊機構建立,用來羅織著名同性戀者的名單。1936年,海因里希·希姆萊,納粹黨衛隊的首領,創立了「打擊同性戀和墮胎帝國中心辦公室」(Reich Central Office for the Combatting of Homosexuality and Abortion)。
希姆萊曾經是羅姆的支持者,他爭辯說對羅姆的清洗是猶太人人為製造的。但是在清洗運動後,希姆萊成為鎮壓同性戀的活躍分子。他聲稱:「我們必須徹底的消滅這些人,……,同性戀必須被清除。」
集中營[1]
死於大屠殺的同性戀者的人數有很多差異很大的估計數據,從最低的10000到最高的600000。統計數據差異如此大的一個原因是,研究人員是否把同性戀猶太人統計進去。參見:納粹集中營、粉紅三角形及黑色三角形當研究在集中營中同性戀者地位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是要了解集中營在納粹德國中所起的作用:他是把社會與法西斯國家一致化的工具。對同性戀者來說,集中營是為偏離了國家社會規範的雅利安人提供再教育的中心。這種觀點認為,把同性戀者拘留到集中營對於「糾正」同性戀傾向來說是必須的,並且也可以,至少在理論上可以,被釋放和從新融合到社會中。
另一方面,希特勒也相信同性戀取向對個人來說是不可消滅的,所以再教育被鎮壓所取代。也就是說,同性戀被囚禁在集中營中,並受到極端形式的「厭惡療法」(aversion therapy)。納粹理論進一步把「頑固」同性戀和那些只是偶爾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區分開來。雖然閹割可能是對「頑固」同性戀者得到預期結果的方法。
然而這個理論不能說明在集中營里的同性戀者所遭受的非人待遇——甚至超過對待耶和華見證人、罪犯和政治犯的殘忍行為。這可能由於納粹黨衛軍對同性戀的態度,以及同性戀在納粹社會中的低下地位。忽略同性戀的德國社會反映在集中營中:他們受到其他囚犯的蔑視,因此,同性戀者都竭力掩飾自己的身份。我們可以說明在集中營中,同性戀甚至連說話都要小心,因為這可能引起警衛和其他囚犯的懷疑和反感。
這可以解釋集中營中的同性戀者比其他例如「反社會團體」都要高的死亡率。一個由Ruedigger Lautmann進行的研究表明,集中營里同性戀者的死亡率為60%,相比較的時政治犯為41%,耶和華見證人為35%。這個研究也表明,對中產和上層人群中的同性戀者,以及結了婚的和有孩子的同性戀者的生存率比戰俘要稍微高一些。
婦女並沒有正式被包含在納粹的反同性戀法律中。然而,女同性戀則被認為是對家庭觀念的威脅,並被標誌為「反社會」。
戰後
集中營中的同性戀囚犯並沒有獲得政府的承認。對其他群體的賠償和國家退休金被拒絕發給同性戀者,因為他們仍然被認為是罪犯。納粹的反同性戀法直到1994年才被廢除。
大屠殺的同性戀倖存者可能會因為「重犯」而在此被囚禁,並被列入「性侵犯者」的名單中。在德國同盟軍政府時期,一些同性戀者被要求重新服刑,不管其在集中營已經被關押了多久。
納粹的反同性戀政策和他們對早期同性戀運動的迫害在當時的歷史學家和教育者之間被認為是不合適的研究課題。直到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才開始有主流媒體因為倖存者的回憶錄開始探究這個主題。
2005年,歐洲議會在紀念奧斯維辛集中營解放六十周年的時候,通過了一個解決方案,並包括以下的內容:
「……2005年1月27日,是納粹德國設立在奧斯維辛——比克瑙滅絕營解放60周年的紀念日。這裡是共計有150萬猶太人、吉普賽人、波蘭人、俄羅斯人以及一些其他國家的人和同性戀者被殺害的地方。但是這不僅僅是歐洲公民應該記住並譴責這段極其恐怖的時期和大屠殺慘劇的重要時刻,也是為了特別提出歐洲令人不安的反猶太主義的興起,以及為了重新學習一個更加廣闊的教訓——根據種族、民族、宗教、社會分類、政治或性取向等而迫害他人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