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牌照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業務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非金融行業從業資格證書,旨在加強對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管理,它明確註明了許可的業務類型、業務覆蓋範圍及有效期。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的服務.牌照有具體的經營範圍,主要分四大類:預付卡,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以及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大類下又細分小類,牌照上是按照小類標明的經營範圍. 牌照有效期自發放之日起5年 你說的在超市商場使用,應該是屬於銀行卡收單,如果支付寶申請了這項經營業務,那麼是允許的.但這項業務對用戶來說是透明的.
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請需要的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3)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4)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5)全國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1個億,實繳;深圳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註冊資本最低3000萬,貨幣實收。
(6)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A、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
B、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注釋:上述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1]
第三方支付牌照條件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絡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pp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 ↑ [https://wenwen.sogou.com/z /q1713152251.htm 搜狗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