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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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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破產債權人又稱「破產人」,破產債權人的對稱,是指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並且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要求破產人履行債務請求權的人。破產債務人是承擔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我國企業破產法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故只有這類法人才能成為破產債務人。

破產債務人的權利

(一)知情權

知情權是債務人行使相關權利的前提,不知情無權利。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這既是法定義務,也是一項權利,債務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對相關內容享有知情權,管理人不得隨意剝奪。

(二)異議權

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異議權表現在多個方面:

第一,對破產申請的異議權;

第二,對債權審查結果的異議權;

第三,對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異議權。

(三)自行管理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儘管仍然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主體資格,但其財產處分、意思表示等行為已受到很大限制。

(四)後續出資權

資金是企業的生命線。為了挽救企業,不僅需要利害關係方作出相應妥協與讓步,更需要引進投資人為企業注入資金,方能使企業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由於重整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高,重整對投資人的要求比較嚴苛,投資人不僅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還要有相關行業經驗和資質,以免債務人經過重整後再次陷入經營困局,造成二次破產。

(五)和解權

和解有庭內和解與庭外和解之分,庭內和解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和解,庭外和解是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的自行和解,二者都是一種債務清理方式,但適用的規則及法律後果有所不同。對於庭內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擔保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對於庭外和解,債務人需要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

破產債務人的義務

破產債務人的義務是:

1、提出破產申請時,須提交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債權清冊、以及說明企業虧損情況的材料。

2、提出和解與整頓申請時,須提交和解協議草案及企業整頓方案,與債權人會議協商。

3、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應及時向清算組移交企業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在辦理移交手續前,要負責妥善保管。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結束前,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必須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要求進行工作,不能任意拒絕,不得擅離職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