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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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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從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目錄

主要任務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1]、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審議決定石家莊市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環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在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督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在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決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設區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審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以及工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先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然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主任會議可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重要的法規案經過三次審議,才能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議案採取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有辦公廳、研究室、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經濟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2]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等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現任領導

主任

李雪榮: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副主任

李志宏: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

吳相君: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李志勇: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周立新: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楊立中: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劉建芳: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

秘書長

李傑: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部分副秘書長

王占峰: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崔利鋒: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人大職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6、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7、選舉並有權罷免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8、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9、選舉並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0、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11、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2、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3、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4、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5、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6、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7、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參考文獻

  1. 【憲法宣傳】憲法你了解多少?,搜狐,2022-12-14
  2. 環境保護重中之重 ,搜狐,202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