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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發行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直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不委託其他機構,而是自己組織認購,進行銷售,從投資者手中直接籌措資金的發行方式。這種發行方式有時也稱自營發行。直接發行使發行者能夠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而且發行成本較低,可節約發行手續費,在內部發行時無需向社會公眾提供有關資料。但是,由於直接發行方式得不到證券中介機構的幫助和證券市場的密切配合,發行的社會影響往往較小,發行也往往費時較多;而且,直接發行由發行者自己負擔發行的責任和風險,一旦發行失敗則要承擔全部的損失,因此,直接發行方式比較適合於公司內部集資,或者發行量小,其投資者主要面向與發行者有業務往來關係的機構。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的區別

(1)直接發行,即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證券的發行;

直接發行方式可以節省向發行中介機構繳納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但是如果發行額較大,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發行網點,發行者自身要擔負較大的發行風險。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人知名度高、發行數量少、風險低的證券。

(2)間接發行,是由發行公司委託證券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

對發行人來說,採用間接發行可在較短時期內籌集到所需資金,發行風險較小;但需要支付一定手續費,發行成本較高。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採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間接發行概述

間接發行是直接發行方式的對稱,也稱委託發行。採取間接發行方式,代理發行證券的機構對委託者的經營狀況不承擔經濟責任。間接發行根據受託證券機構對證券發行責任不同,可分為包銷、代銷和助銷等多種具體推銷方式。間接發行由於藉助於證券中介機構的支持和證券市場機制,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籌足所需資金,並及時投入生產經營,而且對於發行者來說也比較方便,風險也較小,還能藉此提高企業信譽,擴大社會影響,但這需支付一定手續費,增加了發行成本,而且按照有關規定,發行者還需提供證券發行所需的有關資料。因此間接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已有一些社會知名度,籌資額大而急的公司。這樣做既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籌足所需資本,同時還可藉助於發行中介機構進一步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擴大社會影響。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各有利弊。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採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