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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式保證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為什麼漢字是方塊字,這個問題雖然沒有明確的考證,但從古人觀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窺見一斑。《淮南子·覽冥訓[1]》說:「往古之時,四極廢,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載,火炎炎而不滅,水浩洋而不息,猛獸……於是女媧煉五色石以補蒼天,斷鰲足以立四極。」在古人心目中,「天圓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這四方形地的盡頭,還有撐着的柱子。

名詞解釋

略式保證是指僅有保證人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按照保證的方式,可以將票據保證分為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兩類。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表明保證字樣及保證人名稱和住所等事項。因而可以認為,在我國票據法上不承認略式保證的效力。

匯票保證

票據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票據債務為內容的票據附屬行為。

在票據保證關係中,保證人是進行保證行為的當事人;被保證人是票據關係中的債務人,他可以是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關係中的債權人是被保證人的後手,被保證人如果是承兌人的,持票人是保證關係中的債權人。

票據法理論及立法上,匯票保證有全部保證和部分保證、單獨保證和共同保證、正式保證和略式保證、單純保證和不單純保證之分。全部保證,是指保證人就匯票全部金額進行保證;部分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就匯票的部分金額進行保證。我國《票據法》僅承認全部保證,不承認部分保證。單獨保證,是指僅有一人作為保證人進行的保證;共同保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匯票債務所進行的保證。我國《票據法》既承認單獨保證,也承認共同保證。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匯票上籤章的同時,還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略式保證,是指僅有保證人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我國《票據法》僅規定了正式保證。單純保證,是指不負擔任何條件和限制的保證;不單純保證,是指附帶條件和限制的保證。我國《票據法》不承認不單純保證的效力。

票據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同時還規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從上述規定來看,票據保證的保證人,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及性質如下:

保證人的責任是同一責任。就票據債務來說,包括主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和從債務人的償還義務即追索義務;而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並不是確定的某種義務,可能是付款義務,也可能是償還義務。究竟為何種義務,需要依被保證人所承擔的義務來確定。因而,保證人的責任,也就與被保證人的責任完全一致,這就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的同一性。

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票據保證行為不僅是一種保證行為,而且是一種票據行為。因而,從保證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從屬性,作為保證債務,從屬於被保證債務,所發生的責任是從屬性責任;而從票據行為的角度來說,票據保證有獨立性,作為票據保證債務,又相對獨立於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基於這一點,也可以說,在票據保證上,保證人的責任是獨立責任。

保證人的責任是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責任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不僅是同一責任,而且是連帶責任。同一責任所表明的,是在責任的性質、範圍、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內容上的一致性。不過,儘管兩個責任在內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畢竟是兩個分別成立的,並且是分別履行的債務,即保證債務和被保證債務,二者不能合二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兩個債務之間,確定其履行上的先後順位。連帶責任所表明的,則是在責任承擔的過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義務先後的同位性。

票據記載和簽章

1、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栗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與上「保證」或「擔保」字樣。

2、簽章: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