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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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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 |
出生 |
1970年4月 山東省日照市 |
國籍 | 中國 |
母校 | 中國政法大學 |
申衛星,男,1970年4月生於山東省日照市,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1]、教授、博士生導師[2],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3],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和科技部重點研發計劃首席專家。
2003年6月起,先後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授。2006年,獲得清華大學青年教師最高學術榮譽「清華大學學術新人獎」。2009年,獲「首都教育先鋒」稱號[4]。2014年,獲中國第7屆十大青年法學家稱號[5]。先後出版《期待權基本理論研究》《物權法原理》《中國衛生法前沿問題研究》《民法學》等專著和教材16部,譯著2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法學學術論文60篇。
系第七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兼任中國衛生法學會副秘書長,教學委員會委員。
學術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
主要研究領域;民法總論、物權法、德國私法、衛生法學。
目錄
人物經歷
教學經歷
1992.7-2001.10吉林大學法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
2001.10-2003.6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
2003.6-2008.12,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08.12-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工作經歷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院(1999.10-2000.10)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2002.6-2002.9)
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2004.7-2004.8)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賴特訪問學者(2009.1-11)
個人成就
出版《期待權基本理論研究》、《物權法原理》和《民法學》等專著和教材17部;自1991年發表第一篇論文以來,發表法學學術論文60多篇,研究成果有廣泛的學術影響,其中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3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2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10餘篇,著有英文和德文論文,多篇論文被翻譯為日文、韓文和法文。
主要論文
1.《環境權初探》,《中國環境管理》,1991年第4期;
2.《俄羅斯外國投資法述評》,《東北亞論壇》,1993年第4期;
3.《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5年第6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6年第2期和《高校文科學報文摘》1996年第2期分別轉載;
4.《優先權性質初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4期;
5.《中國優先權制度立法研究》,《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2期轉載;
6.《論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與江平教授、程合紅博士合作),人大複印資料《民商法學》1999年第7期轉載;
7.《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和效力》,《西南政法大學學報》,1999年第6期;
申衛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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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 院長 |
8.《論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法律科學》,1999年第5期;
9.《論無名合同及其法律適用》,《法制日報》,1999年12月12日理論版;
10.《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適用》,《人民法院報》,1999年8月11日理論版,(與韓世遠教授合作);
11.《論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年第2期;
12.《合同保全制度三論》,《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
13.《百年民法典》(譯文,系德國科隆大學法律系霍恩教授為紀念德國民法典實施一百周年而作,發表於《新法學周報》(NJW)2000年第1期),《中外法學》,2001年第1期,《中國民法學精粹》2002年卷全文收錄,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4.《論優先權與其他擔保物權之區別與競合》,《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3期,該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1年第10期轉載;
15.《所有權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論》,載王利明教授主編《中國物權法專題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6.《中國未來民法典應設立優先權制度》,載王利明教授主編《中國物權法專題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7.《期待權研究導論》,《清華法學》,2002年第1卷;
18.《所有權保留買賣保留買主期待權之本質》,《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中國民法學精粹》2004年卷全文收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被收入《中國法學文檔》第三輯;
19.《對民事法律關係內容構成的反思》,《比較法研究》,2004年第1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4年第4期轉載,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4年第5期摘編,被《中國民法學精粹》2005年卷全文收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0.《法律理論繼受與法律科學化》,《法制日報》2004年1月18日;
21.《形成權基本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第30卷;
22.《地役權制度的立法價值與模式選擇》,《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2005年第2期轉載;
23.《自治與受制的法律基石--業主公約的基本法律問題》,《物權法報告》第一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
24.《附條件買賣中被分割的財產利益》(譯文),《清華法學》第6期;
25.《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與法律的發展》,《民法9人行》(第2卷);
26.《權利一詞何處來》,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5期;
27.《物業管理問題之組織法規制論》,與向磊等合作,《法大法律評論》第4卷;
28.《信心與思路:中國設立優先權制度的立法建議》,《清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2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 2005 年第 8 期轉載;
29.《論人體器官的捐贈與移植的立法原則》,與王琦合作,載《比較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 2005 年第 12 期轉載;
30.《法律行為理論四題》,載《判解研究》2005年第4輯;
31.《宏觀三思物權立法》,載《政治與法律》2005年第6期,該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6年第3期和人大書報資料中心《法學文摘卡》2006年第1期摘編;
申衛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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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申衛星 |
32.《視野拓展與功能轉換:中國設立居住權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視角》,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該文獲2006年度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獎(民法學科論文獎);
33.《物權立法的實用性與體系化》《東吳法學》2005年秋季卷,總第11卷;
34.《內容與形式之間:中國物權登記立法的完善》,《中外法學》2006年第2期,該文被法國公證人理事會摘要翻譯成為法文Entre fond et forme: perfectionment de la législation sur l'enregistrement de la propriété en Chine
35.《中國民法典的品性》,《法學研究》 2006年第3期,該文被《新華文摘》2006年第15期轉載;
36.《中國物權立法中論爭焦點問題探討》,《法學雜誌》2006年第4期;
37.《淺析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主體》,《中國衛生產業》2006年第6期;
38.《溯源求本道"權利"》,《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
39.Die sozialistische Marktwirtschaft und das einheitliche chinesische Vertragsrecht,in "Private and Commercial Law in a European and Global Context",Verlag Walter de Gruyter GmbH & Co KG,Berlin/New York 2006,S.125-142.
40.《被誤讀的中國民法與夢想中的中國民法典》,《光明日報》2006年7月25日第11版,分別被人民網、新華網和新浪網等多家網站轉載。
41.《從〈物權法〉看物權登記制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3期,人大報刊複印資料《民商法學》 2007年第9 期轉載;
42.《〈物權法〉與農民權益保護》,《今日中國論壇》2007年第7期;
43.《物權法的時代意義》,《光明日報》2007年6月5日第11版,該文被《新華文摘》2007年第15期全文轉載;
44.《時代發展呼喚臨床法學》,《比較法研究》2008年3期;
45.《構建公權與私權平衡下的中國物權法》,《當代法學》2008年第4期。
46.《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與結構原則》,《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 年12 月22 日第 8 版;
47.《物權法定主義と私的自治》,日本《名城法學》第59卷,第3.4合併號;
48.《從生命孕育到出生的民法思考》《法學雜誌》,2010年第1期
49.《住房保障法立法初探》《檢察日報》,2010-04-15學術版
50.《住房保障法:保障什麼?怎樣保障?》《光明日報》,2010-07-08理論版
51.《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難題:強制治療與患者權益保障》《中國社會科學報》2010年4月6日第8版。
52.《中國法學教育亟待轉型》,《社會科學報》,2010年6月3日第4版;
53. 《基本住房保障法使命解析》,《中國法律》2011年第1期;
54.《住房保障法的起草:目標、原則與內容》,《江淮論壇》2011年第03期;
55.《從生到死的民法學思考--兼論中國衛生法學研究的重要性》,《湖南社會科學》 2011年第2期;
56. Chinese Property Law in China's Market Economy in the Making, Cambodian Yearbook of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Volume 2, 2011.
57.《破解器官捐獻困境的法律思考》,《財經》2012年第23期;
58. 《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論》,《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1期;
59. 《物權法定與意思自治--解讀我國物權法的兩把鑰匙》,《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5期。
60. 《醫患關係的重塑與我國醫療法的制定》,《法學》2015年第12期,《新華文摘》2016年第9期全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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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類的首席教授申衛星 |
61. Die Rezeption der deutschen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China und deren Einfluss auf die chinesische zivilrechtliche Auslegung,Die Rezeption der deutschen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China und Ostasien, Mohr Siebeck, SS 105-129, 2016.
教材與著作
1.《知識產權法》(與李建華教授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2.《物權法》(合著、第一作者),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3.《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上、下)(崔建遠教授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4.《合同法》(馬新彥教授主編),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5.《合同法》(修訂本)(崔建遠教授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6.《民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7.《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民法學、商法學卷》(魏振瀛教授主編),撰寫其中的擔保物權和占有部分,共計5萬餘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8.《中國物權立法難點問題研究》(崔建遠教授主編、申衛星副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5 年 6 月出版;
9.《中國衛生法前沿問題研究》(與美國 Scott Burris 教授共同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 11 月出版,該書被美國SSRN收錄摘要,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Asian Law Abstracts,Vol. 4,No. 11: April 21,2006;
10.《期待權基本理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11.《物權法:以案說法》(主編),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中國物權法:原理釋義和立法解讀》(參編),經濟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13.《物權法》(合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8年5月出版;
14.《物權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8年8月出版。
15.《民法九人行》第6卷(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
16. 《民法學》(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9月;
17.《民法基本範疇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18.《物權法原理》(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16年10月出版。
社會活動
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願和凌駕於法律
--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
"在中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確實出現一些名義為民、實則損民的現象,如過去個別地方農民集中上樓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實踐中,侵害了農民的權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申衛星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農民日報》4月17日以《沒有土地的村莊》為題,整版報道了青島市黃島區勝利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由村委會租賃給某地產公司的事例,這個典型事例再次表明,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急需保護,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願和凌駕法律之上。
流轉過程中應關注是否自願和價格的公允性
申衛星表示,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是本次討論的案例中,其關鍵不在於是否允許流轉,而在於是否是自願流轉和流轉價格的公允性。
"從新聞報道可以看出,此次勝利村的土地流轉,顯然存在着死纏爛磨下村民不得不轉讓的事實。"申衛星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從村民尹懷德說的"租給誰都沒見過的人"來看,村集體包辦顯然違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為關鍵的是流轉價格的公允性,每畝800元的低價轉讓,連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滿足。而另一方面,村集體卻又加價200元再轉讓給房地產企業,顯然是對農民利益的攫取。"申衛星認為,不能藉口規模化經營,而對農民利益進行掠奪。
要讓法律成為實踐和行動中的法律
"2007年《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列入用益物權。物權的效力意味着發包人不得再隨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隨意變更權利的內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權利的行使。"申衛星認為,《物權法》明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民對土地的權利,鞏固了中國農村經濟制度的根本。然而現實生活中仍存在不少發包人隨意撕毀承包合同、損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這表明法律規定要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遵守執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農民的私權財產。
申衛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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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教授 |
申衛星強調,根據《物權法》第120條的規定,一旦土地發包出去,村集體是無權干預農民作為用益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農民是自己耕種,還是委託集體統一流轉,完全取決於農民的自願。同時,多少錢一畝進行流轉,也是完全按照市場規律,由農民和受讓人公平協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包辦的行為。否則,法律規定將會成為一紙具文。"
獲獎情況
1.《中國優先權制度立法研究》一文(發表於《法學評論》1997年第6期),獲中國法學會1997年民法經濟法年會二等獎;
2.《合同保全制度三論》(發表於《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獲吉林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3.《視野拓展與功能轉換:中國設立居住權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視角》,(發表於《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獲2006年度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獎(民法學科論文獎);
4. 2005年清華大學先進工作者;
5. 2006年清華大學學術新人獎;
6. 北京高校第五屆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比賽二等獎,最佳教案獎;
7.《期待權基本理論研究》一書榮獲北京市第十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8. 首都教育先鋒--教學創新先進個人。
個人觀點
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願和凌駕於法律——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
「在中國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確實出現一些名義為民、實則損民的現象,如過去個別地方農民集中上樓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實踐中,侵害了農民的權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申衛星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農民日報》4月17日以《沒有土地的村莊》為題,整版報道了青島市黃島區勝利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由村委會租賃給某地產公司的事例,這個典型事例再次表明,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急需保護,土地流轉不能違背農民意願和凌駕法律之上。
流轉過程中應關注是否自願和價格的公允性。申衛星表示,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是本次討論的案例中,其關鍵不在於是否允許流轉,而在於是否是自願流轉和流轉價格的公允性。「從新聞報道可以看出,此次勝利村的土地流轉,顯然存在着死纏爛磨下村民不得不轉讓的事實。」申衛星說,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從村民尹懷德說的「租給誰都沒見過的人」來看,村集體包辦顯然違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為關鍵的是流轉價格的公允性,每畝800元的低價轉讓,連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滿足。而另一方面,村集體卻又加價200元再轉讓給房地產企業,顯然是對農民利益的攫取。」申衛星認為,不能藉口規模化經營,而對農民利益進行掠奪。
要讓法律成為實踐和行動中的法律。「2007年《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列入用益物權。物權的效力意味着發包人不得再隨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隨意變更權利的內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權利的行使。」申衛星認為,《物權法》明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了農民對土地的權利,鞏固了中國農村經濟制度的根本。然而現實生活中仍存在不少發包人隨意撕毀承包合同、損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這表明法律規定要在實踐中得到很好的遵守執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尊重農民的私權財產。
申衛星強調,根據《物權法》第120條的規定,一旦土地發包出去,村集體是無權干預農民作為用益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農民是自己耕種,還是委託集體統一流轉,完全取決於農民的自願。同時,多少錢一畝進行流轉,也是完全按照市場規律,由農民和受讓人公平協商,不得有任何強迫和包辦的行為。否則,法律規定將會成為一紙具文。」
視頻
申衛星-分論壇4 2018-05-30
清華大學法學院學生節-申衛星院長講話 2017-04-16
參考來源
- ↑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所有權和用益權分離促進數據利用 ,百度, 2021-10-19
- ↑ 申衛星博士生導師簡介 ,新浪, 2012-01-12
- ↑ 來看!北京高校名師展示風采! ,一點資訊, 2021-01-07
- ↑ 申衛星:當法治成為一種信仰 ,清華大學
- ↑ 著名學者論壇:申衛星 ,東北財經大學, 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