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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鏡(清朝官員)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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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鏡(清朝官員) 田文鏡 (1662年-1733年),字抑光,清朝康熙、雍正時大臣。原隸籍漢軍正藍旗,雍正五年(1727年)因功抬入漢軍正黃旗。監生出身。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二十二歲的田文鏡出仕縣丞,升知縣、知州,歷二十餘年。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官內閣侍讀學士。雍正帝即位後,深受寵待。

雍正元年(1723年),署山西布政使,次年調任河南布政使,擢升巡撫。田文鏡憑藉多年擔任地方官的經驗,大力推行雍正帝的改革方針,以整飭弊政。清查積欠,實行耗羨提解;限制紳衿特權,嚴限交納錢糧;嚴行保甲制度等。但引起一些官員不滿,先後受直隸總督李紱、監察御史謝濟世參劾。然而雍正帝以其實心任事,稱之為"模範疆吏",任用如故。

雍正五年(1727年),任為河南總督,加兵部尚書銜。雍正六年(1728年),任河南山東總督。雍正七年(1729年),加太子太保。雍正八年(1730年),兼北河總督。河南水災,田文鏡隱匿不報,雍正帝仍予包容。雍正十年(1732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病死,享年七十二歲,諡端肅。田文鏡著作有《撫豫宣化錄》、《欽頒聖諭條例事宜》,曾主持編修《河南通志》。

人物生平

早年仕途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田文鏡以監生的身份被被授為為福建長樂縣縣丞,後任山西寧鄉縣知縣,此後一直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才升任直隸易州知州。翌年(1706年)才內遷為吏部員外郎。 至此,田文鏡已經歷任州縣官二十餘年,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基層行政工作經驗,而其本人此時也已經四十五歲,步入了中年。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清廷命田文鏡去巡視長蘆的鹽政,田文鏡上疏說:"長蘆的鹽引(鹽鈔)缺額五萬七千餘,商人應該恢復原先的賦稅,增收到原來應該收的數量。並且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開始實行,在長清等縣運行。"朝廷下旨說:"增加徵收雖然可以增加賦稅收入,但是恐怕傷害了商人啊。"於是將這個建議在九卿之中議論。山東巡撫核定題也同意田文鏡這個建議。不久,田文鏡就被提拔為內閣侍讀學士。 康熙帝辭世的時候,田文鏡已經是六十一歲,所任不過是州縣官、郎官而已。

出佐世宗 雍正帝的即位為田文鏡帶來了升遷契機。雍正帝即位後,田文鏡深受雍正帝的重用。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命田文鏡祭告華山。同年山西發生了災害,年羹堯上疏給雍正帝,請求朝廷賑災。雍正帝詢問山西巡撫德音山西受災的情況,德音回復山西沒有災害。等到田文鏡回到京城之後,進宮覲見雍正帝,毫無保留地說出了山西受災的情況。雍正帝嘉獎他直言無隱,令田文鏡前去山西負責賑災,即命他署理山西布政使。 田文鏡素來就有為官之才,到了山西之後釐清了長期積累下的公務,剔除了原有的痼疾,使得山西吏治為之一新。自此受到了雍正帝的賞識,田文鏡開始成為雍正帝的心腹重臣。

調任河南 雍正二年(1724年),田文鏡調任河南,很快雍正帝就命他暫管河南巡撫之職。田文鏡上任不久就上疏請求將陳、許、禹、鄭、陝、光六州升為省直隸州,不久雍正帝實授他為河南巡撫。田文鏡在河南以嚴厲刻深的風格治理當地,專理河南諸州縣清查虧空賦稅的事務,並且開闢荒田,手段嚴厲並且要求迅速解決。河南諸州縣有一點沒有辦成的,他就立刻給予懲處。相繼上疏彈劾知州黃振國、知縣汪諴、邵言綸、關陳等人。雍正帝派遣侍郎海壽、史貽直前去河南調查這些人,發現田文鏡彈劾的都很對。

主要成就

整頓吏治 康熙末年,黃河幾次泛濫,大量農田被毀,加之不法官紳為害,盜賊猖獗,因而河南民不潦生,怨聲載道,官府檔案管理混亂,各種案件堆積如山。在這種情況下,他於雍正二年(1724年)調任河南布政使,很快升河南巡撫、總督。任內,以凡事"悉秉至公,無人不可以共事"為準則,大刀闊斧,"清理積牘,剔除宿弊,吏治為之一新。"所說積牘,即常年積壓,得不到處理的文件、檔案;所說宿弊,即官員多年的陋規、科派虧空、州縣的逃稅、隱匿土地等。由於這兩項工作幹得出色,所以才出現了"吏治為之一新"的局面。

清查虧空 主詞條:雍正查虧

雍正初年,雍正帝就派田文鏡清查虧空,在河南清理積欠時,他採取在山西實行過的"審追之法",把已經查出虧欠錢糧的各官員匯集到開封,逐一嚴審,查明其在任所和原籍的財產,然後委員前往清查核實,令其變賣賠補。對於已經離任人員的虧空,也要追查到底。田文鏡在河南雷厲風行的整頓立見成效,雍正二年(1724年)即補足了布政司庫的虧空,使河南財政根本好轉。

耗羨政策 主詞條:耗羨歸公、養廉銀

田文鏡任河南布政使之後,協同巡撫石文焯按照比例將河南各地的火耗降低。耗羨的數額根據各州縣的田賦銀確定。為防止地方官吏私加火耗,雍正三年(1725年)正月,田文鏡嚴飭司道府州官員,在徵收錢糧過程中,將收糧銀櫃加固封條,委派專員"公同面拆,立刻發匠傾熔,正、耗兩項分數解司,不得存留絲毫。 "

關於耗羨的使用,田文鏡規定各州縣所需養廉銀必須報布政司批准後方可動用,其餘一律上繳布政司庫,雍正三年(1725年)具體公布各級養廉銀數目。耗羨歸公實施養廉銀制度之後,官員和百姓之間上下各足,彼此相安。 規禮被全部廢除,實施普遍,範圍極廣,官員直接受惠,百姓得免加派,大大減輕了百姓的負擔。

攤丁入地 雍正五年(1727年),河南全省推行攤丁入地。田文鏡制訂,河南的"攤丁入地"是以州縣為單位,分別進行勻攤。具體的科則是:"每地賦銀一兩,合攤丁銀一分一厘七毫六絲至二錢七厘二絲零不等。" 由於河南省的新墾田地是實行隨年升科的辦法,所以新墾田地的丁銀也隨年勻攤。關於閏銀的徵收,也各照舊定慣例,凡原來派征閏銀的,"攤丁入地"後仍保留閏銀,否則不另行加派。比如安陽縣,按丁征銀時規定徵收閏銀,"攤丁入地"後,除"按每折色糧銀一兩,該攤派丁銀五分三厘七毫四絲(零),"又"遇閏每兩該攤派丁銀五分二厘八毫(零)" 。從河南各州縣的地方志記載中,不征閏銀的占多數,徵收閏銀的相對要少得多了。 [1]

[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