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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細節之廢話(劉文華)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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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細節之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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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細節之廢話》中國當代作家劉文華寫的散文。

作品欣賞

​​​​​​​​​生活細節之廢話

進化為人,產生了語言。猿沒有語言,只有叫聲。比如,猿餓了,求偶了,遇險了,會發出簡單和表意的嚎叫,一點也不多餘。有了語言以後,也就有了廢話。有了文字以後,廢話就更多了。

什麼是廢話?一則大家耳熟能詳的故事中有答案。博士買驢,要與賣驢人達成協議,協議寫了三張紙,不見一個「」字。賣驢人不是博士,一位農夫,不識多少字,把博士的協議改了只剩三句話:一、我賣驢;二、你買驢;三、以一百錢成交。農夫收錢交驢,博士牽驢欲走,農夫又對博士講,我改的那個協議還有兩句廢話,第一句和第二句也可以省略。

聯想到公文。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公文開始寫在甲骨上,後來寫在竹簡上,後來又寫在絹帛上,後來才寫在紙上,現在寫在報紙上、網絡上和雲裡霧裡。最近看電視劇《六扇門》,專門研究了皇帝的詔書,相當於現在的通知、意見、命令之類,就在一塊絹帛上,篇幅所限,要把皇帝的想法表達到位,如果廢話連篇,必然浪費絹帛,哪有那麼多絹帛可供浪費?只能言簡意賅,但仔細推敲,還是能找到廢話,但不多,只有兩句,一: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二,欽此。這兩句,幾乎每份詔書上都有,相當於現在公文上,根據……,經××研究決定,通知如下;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或特此通知等等。

現在很多公文,基本都是長篇大論。宗旨、目的、意義、原則、指導思想、措施、保證、結束語,一套連下來,沒有十幾張、幾十張紙,無法說透說全,但在字裡行間找真正有用的內容,一般也就兩三句,其餘都是錯也不錯,用也沒用的廢話。假如要求寫在一幅絹帛上,就那管用的兩三句足夠了。封建社會,皇帝用篇幅很短的詔書管理全國,沒有聽說因為文字短而出紕漏,相反,詔書執行力很強,不需要統一思想,思想統一也要執行,不統一也要執行,很少有抗旨不尊的,即便是有,也不是對詔書文字短有意見,更不是因文字短而領會不深。

廢話不僅在公文上常見,所謂調研文章上更多。無論什麼選題,開頭都用個大帽子戴起來,讓你看不清臉,然後開始總結成績,洋洋灑灑,意猶未盡,接着才剖析問題,一般三言兩語,不痛不癢,最後提出措施,無非加強領導,加強宣傳,加強督查,加強考核,真正有用的措施,多則一小段,少則一兩句,有的甚至一句也沒有。這樣的調研,一般評價不差。相反,切中要害,切中時弊的調研,受到的挑剔多,批評多,否定多,因為,它讓閱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

調研文章廢話多,一般不要緊,僅供閱讀之用。法律條文如果廢話連篇,就有負面作用了。現代法律,最大的特點是,內容十分全面,似乎無懈可擊,但遇到具體問題,具體案件,想對症下藥時,往往一句也找不到。怎麼辦?必須出司法解釋。於是怪現象產生了,法律沒有司法解釋管用,司法解釋沒有條例管用,條例沒有規定管用,規定又沒有土政策管用。

我讀過國外的原版法律,成文法國家,有的法律雖然也很長,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所謂立法原則、立法宗旨最多一兩句,有的一句也沒有,幾乎都是具體規範,對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的、需要法律調整的情況,規定得很細緻,很周全,不厭其煩,遇到具體案例,基本都能找到對號入座的條款。判例法國家,基本沒有大部頭的法律,美國的憲法,全部條款也就那麼幾句,沒有多少補充條款和修正案,但管用了二百多年,開放性和適應性很強,法院判例就是法律,無論社會生活怎樣變化和多麼豐富,只要有判例出現,後面的類似案件一律依樣畫葫蘆,沒有繁瑣的立法程序,如果判例有違憲法精髓,否定不用就是了,沒有那麼可怕。

舉個例子,就說婚姻法,雖然篇幅不長,但一大半是廢話。婚姻不外呼結婚和離婚,結婚不單指結婚本身,包括婚前和婚後,婚姻締結中的民俗,彩禮,用度,贈與,婚後財產,收入,子女,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雙方父母贍養,共同債務承但等,離婚後的子女探視,共同債務償還等,都應該規定得很細,可操作,但婚姻法頒布後,法官面對大而化之、空洞無用的條文,根本無法斷案,不得不連續出台司法解釋,現在已經出到司法解釋四了,還不夠用,今後可能還要出台五、六甚至更多。假如婚姻法能把該規定的都規定得很細、很清楚,何必再出台司法解釋呢?

還有一個很荒唐的現象,婚姻法規定結婚自願、離婚自由,但法院判案時,通常第一次不判離,要等六個月後再起訴,才能判離,有的法院,要三次起訴才能判離。不知道法院是怎麼理解離婚自由這條法律原則的?我曾詢問這種不成文的做法的依據或理由,解釋各不一樣,大致意思是,婚姻法規定,離婚必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確已破裂,不好度量,就用起訴次數衡量,第一次起訴離婚,也許是一時衝動,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第二次或第三次起訴,夫妻感情才確已破裂,還有,第一次不判離,給雙方一段猶豫期,也許還會重歸於好。

我沒有統計過,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婚,再次起訴的比例具體是多少,但肯定是絕大多數,這樣做的唯一作用就是加大訴累和痛苦,不可能達到維持和改善夫妻關係的目的,的確也有離婚後再復婚的,既然這樣,為什麼第一次起訴不能判離呢?判離了,如果後來雙方後悔了,或者的確是一時衝動,也不要緊,再登記復婚就是了,不需要在一方起訴離婚時,用不判離拖住對方。

令人欣喜的是,最近最高法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共就四條,言簡意賅,對如何確認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一目了然,解決了長期以來,由於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籠統模糊,理解莫衷一是,判決有失公允的問題。一部婚姻法,對最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都沒有釐清,還要等到若干年後,用四句司法解釋補充完善,很值得深思。

該明確規定的沒有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卻執行得十分認真,十分堅決,十分一致,這就是廢話造成的後果。還是回到電視劇《六扇門》上來,片頭上有一句絕對的廢話,觀眾們早已司空見慣:本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如果僅僅是廢話倒也罷了,簡直不知把觀眾當成什麼了?除非觀眾是白痴,否則,誰不知道你那個電視劇是不是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抄襲。 [1]

作者簡介

劉文華,男,法律碩士,律師,英語翻譯,鹽城市詩詞協會會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