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省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生態省,是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的制度選擇,是扭轉「點上治理、面上破壞、整體惡化」趨勢的戰略思路,是為解決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與行政管理條塊分割的矛盾,實施可持續發展而提出來的政策安排。
概念
生態省是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各個領域基本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省級行政區域。生態省建設的具體內涵是利用可持續發展理論和生態學、生態經濟學原理,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改善環境質量為前提,抓住產業結構調整這一重要環節,充分發揮區域生態和資源優勢,統籌規劃和實施環境保護、社會發展與經濟建設,基本實現區域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實質上生態省就是在一個省域範圍內,以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統攬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環境質量,同時遵循三大規律(經濟增長規律、社會發展規律、自然生態規律),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我國生態省建設
1983年,于光遠提出「把青海省建設為生態省」。1997年底至1998年初,九三學社顏家安、顏敏撰文提出建設海南生態省[1]。1999年初,海南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作出了《關於建設生態省的決定》,並得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批准。[2]至今已有海南、吉林、黑龍江、福建、浙江、江蘇、山東、安徽、河北、廣西、四川、遼寧、天津、山西14個省區市開展了生態省建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