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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cash discounts) 是一種鼓勵購買者快速支付他們賬單的價格削減方式,其期限在淨期限內變更。例如,2/10,淨30 (2/10,net 30),意思是:如果在10 天內付款,購買者能夠從發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否則,在30 天內支付發票的全部金額。並且,它常常是被註明或讓人理解為30 天的信用期限後利息費用將增加。

簡介

現金折扣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對於銷售企業,現金折扣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縮短收款時間,減少壞賬損失。負作用是減少現金流量,因為折扣部分沖減了財務費用,實際收到的錢就少了。因此,銷售企業都試圖將折扣率確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負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來說,購貨企業若享受這一現金折扣,即意味着購貨公司為取得2%的折扣即30 000*2%=600元而準備放棄29 400元在50天內的使用權,相當於承擔年息為14.9%=(0.02/0.98*365/50)的利息成本。一、如果購貨公司有閒置資金或能募得年息低於14.9%的閒置資金,則享受此現金折扣有利,二、如果購貨公司出現資金短缺現象,而在剩餘50天內按照商業利率籌集29400的利息成本或者購貨公司利用29400投資其他的機會成本高於14.9%。則購貨公司在享受「2%」折扣(即節省600元)的同時,損失更多,可能會放棄此折扣。

評價

在會計報表的表達方面,許多會計人員贊同總價法,即在損益表中以銷售收入直接和減銷售折扣,得到銷售收入淨額;而有些會計人員則認為,現金折扣是企業隱形的利息費用,應當在記錄銷售收入時與商品銷售價格分開,因此,銷售折扣應作為全部銷售收入的減項,得出商品的現金銷售價格,顧客未享受的銷售的折扣應按照淨價法和備抵法,視為利息收入在損益表中單獨反映。備抵法(allowance method)以備抵方式(設置備抵賬戶)核算資產或負債並使資產或負債賬戶保持原值的方法。常見的資產備抵方法有現金折扣、購貨折扣、壞賬、固定資產折舊等。參見「現金折扣、購貨折扣、壞賬、銷貨退回與折讓、應收票據貼現、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固定資產折舊」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由於現金折扣採用總價法核算,因此在對增值稅的處理上,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稅法的規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並計入費用的折扣差額,可在稅前扣除。因為現金折扣是為了早日收回資金而給予客戶的一種資金減讓,本質上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是一種財務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稅前列支。[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