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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化基(944—1010)宋真定人,字永圖。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進士。

  • 累官御史中丞。慕范滂為人,獻《澄清略》,議復尚書省、慎公舉、懲貪吏、省冗官。
  • 至道三年,拜參知政事。後罷知揚州,移河南府,官終禮部尚書。卒諡惠獻。

人物專題

基本信息

姓名    王化基  
字號    字永圖      
民族    漢     
官職    知河南府,進禮部尚書  
追贈    右僕射     
諡號    惠獻     
出生地   鎮定
出生時間  944年   
去世時間   1010年 
所處時代   北宋  
主要成就   北宋大臣   

人物介紹

太平興國二年(977),舉進士,為大理評事,通判常州。遷太子右贊善大夫、知嵐州。時趙普為相,建議以驟用人無益於治,改淮南節度判官,入為著作郎,遷右拾遺,抗疏自薦。宋太宗覽奏曰:「化基自結人主,慷慨之士也。」召試,知制誥,以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一日,侍便殿,問以邊事,對曰:「治天下猶植木焉,所患根本未固,固則枝幹不足憂。朝廷治,則邊鄙何患乎不安?」又嘗令薦士,即一疏數十人,王嗣宗、薛映、耿望,皆其人也。

初,柴禹錫任樞密,有奴受人金,而禹錫實不知也。參知政事陳恕欲因以中禹錫。太宗怒,引囚訊其事,化基為辨其誣。太宗感悟,以化基為長者。淳化中,拜中丞,俄知京朝官考課,遷工部侍郎。至道三年,超拜參知政事。咸平四年,以工部尚書罷知揚州。移知河南府,進禮部尚書。大中祥符三年(1010),卒,年六十七。贈右僕射,諡惠獻。

人物軼事——獻《澄清略》

  • 化基嘗慕范滂為人,獻《澄清略》,言時事有五:
  • 其一,復尚書省,曰:國家立制,動必法天。尚書省上應玄象,對臨紫垣,故六卿擬喉舌之官,郎吏應星辰之位,斯實乾文昭著,故事具明。方今省署,名實未稱。夫三司使額,乃近代權制;判官、推官、勾院、開拆、磨勘、憑由、理欠、孔目、勾押、前後行,皆州郡吏局之名。請廢三司,止於尚書省設六尚書分掌其事;廢判官、推官,設郎官分掌二十四司及左右司公事,使一人掌一司;廢孔目、勾押、前後行為都事、主事、令史;廢勾院、開拆、磨勘、憑由、理欠等司歸比部及左右司。如此即事益精詳,且盡去州郡吏局之名也。六卿如闕,即選名品相近、有才望者權之;郎官如闕,則於兩省三院選名干有清望者,依資除之。其二十四司公事,若繁簡不同,望下本省府屬參酌其類,均而行之。
  • 其二,慎公舉,曰:朝廷頻年下詔,以類求人。但聞例得舉官,未見擇其舉主。欲望自今先責朝官有聲望者,各舉所知,其舉得官員則置籍,並舉主名姓籍之。所舉之官,實著廉能,則特旌舉主;若所舉貪冒敗事,連坐舉主。陛下自登寶位,十年於茲,七經選掄,得人多矣。然下僚遠官,不無沉滯。望令採訪司及州郡長吏,廉察以聞,籍以待用,則下無遺材矣。
  • 其三,懲貪吏,曰:貪吏之於民,其損甚大。屈法煩刑,徇私肆虐,使民之受害甚於木之受蠹。若乃用非其人而不繩以法,雖夷、齊、顏、閔不能自見。蓋中人之性,如水之在器,方員不常,顧用之者何如爾。望令諸路轉運使副兼採訪之名,責以覺察州、府、軍、監長吏得失,俟其澄清部內,則待以不次之擢,置於侍從之間。所貴周知物理,能備顧問,且足為外官之勸也。
  • 其四,省冗官,曰:古人建官,初不必備者,惟得其人也。國家封疆雖逾前世,而分設庶官實倍常數,意欲盡籠天下之利,而民物轉加凋弊。二十年前,江、淮諸郡,揚、楚最居要衝,務穰事眾,地廣民繁。然止設知州一人署領官事,其餘通判官、推官及州官等,悉皆分管榷務、倉庫。當時事無不集,兼少獄訟。其後十年,臣任揚州時,朝廷添置監臨、使臣等職,實逾本州官數。諸州冗員,似此非一。今以朝官、諸色使臣及縣令、簿、尉等高卑相折而計之,一人月費不啻十千,以千人約之,歲計用十餘萬千,更倍萬約之,萬又過倍。使皆廉吏,止糜公帑;設或貪夫參錯其間,則取於民者又加倍焉。望委各路轉運使副,與知州同議裁減。若縣令、簿、尉等官自前多不備置,可兼者兼之,如此則冗官汰矣。
  • 其五,擇遠官,曰:負罪之人,多非良善,貪殘凶暴,無所不至。若授以遠方牧民之官,其或怙惡不悛,恃遠肆毒。小民罹殃,卒莫上訴,甚非撫綏遠人之意也。若自今以往,西川、廣南長吏不任負罪之人,則遠人受賜矣。
  • 書奏,太宗嘉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