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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審計廳

湖北省審計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中共湖北省委機構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號),設置湖北省審計廳。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是省政府審計機關。

目錄

職能調整

劃出職能

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劃歸省財政廳。

新增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根據審計署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設在本地區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3、根據審計署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在鄂國有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4、組織協調全省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時根據省委、省政府安排,直接對省管幹部和省屬企業法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5、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基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轉變職能

1、將審計廳原派駐省政府部分廳(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機構調整為派出審計機構,其人、財、物由審計廳直接管理,被審計單位負責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2、將指導、管理和監督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調整為由內部審計師協會進行行業管理。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審計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我省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定我省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市(州)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2]

(二)向省政府報告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市(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

5、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省長提交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受省委、省政府委託,組織對有關黨政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市(州)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出省直有關部門的審計機構。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稽察特派員對省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通過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進行行業管理;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全省審計專業培訓。

(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湖北省審計廳 相關視頻

忠誠——湖北審計廳
湖北審計廳副廳長無領導發言準備階段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