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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區國安法
5月22日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
原圖鏈接來自香港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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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時間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 於2020年5月28日下午,由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1]

林鄭月娥來到北角工聯會街站簽名支持立法 原圖鏈接

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2]

一、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美角力

5月28日,美國要求聯合國安理會就中國即將出台「港區國安法」一事舉行會議進行討論,這項提議被中國否決。美國駐聯合國代表團發表聲明說,「這是一個需要迫切關注的全球性問題,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值得聯合國安理會立即關注」,並聲稱這「將威脅香港的民主制度和公民自由」。[3]

中方對美國的這一指控堅決否認,指出美國是「世界麻煩製造者」。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當晚在官方推特上表示:「美國這一指控毫無根據,有關『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純屬中國內政,這與安理會的授權沒有任何關係。」

視頻

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