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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物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依照交易規則可以自由流轉的物。大多數的物都是流通物。

流通物存在的條件和原因

1.直接條件與直接原因

某一交換者在不同的交換中先後獲得和出讓某一轉讓物的行為的客觀存在,是決定這一轉讓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直接條件。這些條件,也可以被看成為是決定這一轉讓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直接原因。

2.間接條件與間接原因

某一交換者在不同的交換存在之前,其對於某一物先後表示需求和表示預供的行為的客觀存在,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間接條件。這些條件,也可以被看成為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間接原因。

3.再間接條件與再間接原因

某一交換者在不同的交換存在之前,其主觀上對於某一物作出的需要判定,先後具有不同的內容,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再間接條件。這些條件也可以被看成為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再問接原因。

4.第四層條件與原因

某一交換者在不同的交換存在之前,其主觀上存在的己方經濟狀態認識、它方經濟狀態認識和需要的判定標準,先後具有不同的內容,是決定某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第四層間接條件。這些條件,也可以被看成為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第四層間接原因。

5.第五層條件與原因

某一交換者在不同的交換存在之前,客觀上其先後所處的經濟狀態不同,是決定某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第五層間接條件。這些條件,也可以被看成為是決定這一物相對於這一交換者而成為流通物的第五層間接原因。

局部流通物和社會流通物的比較

流通物的種類可以分為局部流通物和社會流通物。具體解釋如下:

1、局部流通物

在社會中的少數交換中連續流轉的流通物,被稱為局部流通物。

2、社會流通物

在社會中的大多數交換中連續流轉的流通物,被稱為社會流通物。

(一)社會流通物的特性、效用與功能

1.社會流通物的客觀特性

社會流通物具有能夠在被人使用或貯存的過程中,幾乎不會被消耗的客觀特性。

2.社會流通物的社會流通效用

社會流通物由其客觀上所具有的「能夠在被人使用或貯存的過程中,幾乎不會被消耗」的特性所決定,能夠無止境地在社會中的交換和交換以外的轉讓和轉借中連續流轉和流動。社會流通物對於社會中的每個人所具有的這種意義,被稱為社會流通物的社會流通效用。

3.社會流通物的客觀功能

(1)社會性支付功能:

社會流通物不僅能夠在任何交換中,作為占有或擁有被它方所占有或擁有的其它所有對象的條件,而被其占有者出讓或者借出,而且,還能夠在社會中作為基本經濟活動的轉讓和轉借中,作為履行某種義務或承擔某種責任的手段,而被其占有者出讓或借出。社會流通物所具有的這種客觀功能,被稱為社會性支付功能。

(2)隨意性儲蓄功能:

社會流通物能夠在流通的任何過程中,被其占有者較隨意地貯存。社會流通物所具有的這種客觀功能,被稱為隨意性儲蓄功能。

(3)隨意性攜帶功能:

社會流通物能夠在流通的任何過程中,被其占有者較隨意地攜帶到任何地點。社會流通物所具有的這種客觀功能,被稱為隨意性攜帶功能。

(4)隨意性數量組合功能:

社會流通物能夠在流通的任何過程中,被其占有者隨意地組合成為任何數量。社會流通物所具有的這種客觀功能,被稱為隨意性數量組合功能。

(二)社會流通物出現的原因

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交換者,以其主觀上存在着的能夠用來衡量「那一種物流通範圍最大,又最容易攜帶,還最可能在未明確的時間、地點和數量的條件下作為流通物」的具體的需要的判定標準,長期對各種流通物不斷地進行選擇,是決定社會流通物在社會中出現的原因。

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的區別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如:衣服、電視機等。

2、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假冒偽劣商品、淫穢物品、毒品等。

3、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流通範圍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黃金、白銀等。

區別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的意義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無法律限制,故能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對限制流通物作何種限制,是由行政法規定的,由於行政法規範屬強制性規範,其對限制流通物的規定,民事主體必須遵循,否則,交易行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導致行政或刑事責任。而禁止流通物則絕對不得轉讓。

因此,若以轉讓禁止流通物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或者不符合轉讓限制流通物之條件而實施轉讓其的法律行為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物的涵義

物根據其流通性,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物是指民事主體實際能夠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包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係、財產的流轉關係。民法上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於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民法上的物須具有可使用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為只有能夠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才可為主體所有,才可用於交換。

物是民事法律關係最主要、最普遍的客體,涉及一切財產關係。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物權關係的客體只能是物,債權關係的客體大多數也是物(如買賣、租賃、借貸、借用等),繼承權關係的客體(遺產)也主要是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