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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協定是中國的一個文化術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洛美協定》的全稱是《歐洲經濟共同體——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洛美協定》。簡稱《洛美協定》或《洛美公約》。它在當前的南北關係中,是最大的經濟貿易集團,締約成員國已達86個。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46個發展中國家(簡稱非加太地區國家)和歐洲經濟共同體9國在多哥首都洛美開會,簽訂貿易和經濟協定。

洛美協定的成員國

截至1999底,參加第四個「洛美協定」國家共86個。其中,歐洲聯盟(歐共體)15國:愛爾蘭、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意大利、英國、奧地利、芬蘭、瑞典。非加太地區71國,其中非洲地區48國:埃塞俄比亞、安哥拉、貝寧、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赤道幾內亞、多哥、厄立特里亞、佛得角、岡比亞、剛果(布)、剛果(金)、吉布提、幾內亞、幾內亞比紹、加納、加蓬、津巴布韋、喀麥隆、科摩羅、科特迪瓦、肯尼亞、萊索托、利比里亞、盧旺達、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南非、尼日爾、尼日利亞、塞拉利昂、塞內加爾、塞舌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蘭、蘇丹、索馬里、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區15國: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巴多斯、巴哈馬、伯利茲、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納達、圭亞那、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蘇里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牙買加、海地;太平洋地區 8國:巴布亞新幾內亞、斐濟、基里巴斯、所羅門群島、湯加、圖瓦盧、瓦努阿圖、薩摩亞。

洛美協定的組織機構

(1)部長理事會(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個協定簽字國派出一名部長組成。設聯合主席兩名,由雙方各派一人擔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理事會秘書處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

(2)使節委員會(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簽字國派出的大使組成,主席由雙方分別派員輪流擔任。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聯席會議(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區國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歐洲議會則派出與前者數目相等的代表與會。聯合主席由雙方各派一人組成。聯席會議一年召開兩次。

(4)工業發展中心設在布魯塞爾,負責推動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的投資。

(5)農業及農村合作技術中心設在荷蘭的瓦赫寧恩,負責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農業及其有關領域的信息、調研及培訓。

洛美協定主要活動

歐共體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國家建立了「聯繫國」關係。曾先後同喀麥隆等18個非洲國家和東非三國(肯尼亞、坦桑尼亞、烏干達)簽訂《雅溫得聯繫國協定》、《阿魯沙協定》,確定雙方在貿易與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第一個「洛美協定」於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簽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業已到期的上述兩個協定。新協定規定歐共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33.6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42億美元)的財政援助。

第二個「洛美協定」於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續簽,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歐共體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 74.57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58個。第二個協定引入了穩定礦產品出口收入的機制(Sysmin),以保證非加太地區國家向歐共體出口礦產品的穩定收益。

第三個「洛美協定」於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續簽,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 年2月28日)。該協定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平等夥伴和相互依存關係。根據協定,歐共體在五年內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財政援助8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 93.5億美元)。參加簽署該協定的非加太地區國家增至65個。

第四個「洛美協定」於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續簽,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貿易條款生效。鑑於締約國對該協定的批准程序進展緩慢,歐共體部長理事會決定將其正式全面實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遲4個月,將第三個協定的截止日期相應延長至同年6月30日。根據第四個「洛美協定」 規定,歐盟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的援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頭五年內,提供財政援助12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32億美元),其中108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2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總額比上一個「洛美協定」增加40%。第二階段(1995-2000)的援助總額為146.25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90億美元),比第一階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億為歐洲發展基金撥款,16.58億為歐洲投資銀行貸款。此外,歐盟用於穩定非加太地區國家農業和礦產品出口收入機制的兩項資金,分別增加了62%和16%,達15萬和4.8億歐洲貨幣單位。

1999年,歐盟和非加太地區國家就「洛美協定」續簽問題分別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2月)、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國首都聖多明各(11月)舉行了4次非加太-歐盟部長級會議,但均因雙方分歧太大無果而終。

2000年初,雙方在布魯塞爾重開談判,非加太地區國家在人權、貿易優惠制等問題上作出重大讓步,雙方遂於2月3日就簽署第五個「洛美協定」達成協議。協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規定是:民主、人權、法制和良政為執行該協定的基本原則,歐盟有權中止向違反上述原則的國家提供援助;歐盟逐步取消對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單向貿易優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貿易過渡,雙方最終建立自由貿易區,完成與世貿規則接軌;歐盟將建立總額為135億歐元的第九個歐洲發展基金,用於向非加太地區國家提供援助,並從前幾個發展基金餘額中撥出10億歐元用於補貼重債窮國等。

第五個「洛美協定」於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財政議定書外,大部分條款於2000年5月31日該協定正式簽字後立即生效,第四個「洛美協定」亦隨即終止。

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

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內容有:

(1)放寬對非加太地區國家產品進入歐共體市場的限制,這些國家的製成品凡在其本國的增值部分達45%(此前為60%)者即可進入歐共體市場,其享受專項資助的出口產品增加黃金和鈾兩項;歐共體自1992年起對非加太地區國家開放酒類市場,並減少對其農產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紅柿等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且不要求這些國家退還按有關規定已索取的價格補償。

(2)禁止歐共體成員國與非加太地區國家進行任何有毒、危險及核廢料的交易。

(3)從全部財政援助中撥出18%,專門用於支持非加太地區國家實施經濟結構調改計劃。1995年11 月,歐盟與非加太國家簽署了新的議定書,作為對第四個「洛美協定」的修改和補充。該議定書首次將民主和人權問題與歐盟援助掛鈎,並規定非加太國家獲得援助數額的多寡取決於其經濟運行狀況,歐盟還由以往單純負責發放貸款改為直接參與制定援助項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