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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冠秦漢御史所服之冠,一名柱後、獬豸冠,以鐵柱卷後置,示執法。法冠本楚王冠,秦滅楚以其賜御史,掌執法。冠高五寸,以纚為之,柱後惠文,取觸邪之意。故善讀史者,於此類名物制度每致詳焉,非徒記其名而已,必求其所以然,而後可語於治。由是而知,斯制之設,必有其所以設之由,繫於大體,正在於此,不可忽,亦不可誣。其與百官相須為用,歷代典司者多准此而立制[1]。

源流與沿革

溯其源流,漢御史、廷尉服法冠,後世因之,為憲官之服。唐御史台官服法冠,柱後之制猶存古意。論者或以是為細故,不知其關乎綱紀,一物之廢興,往往牽一動百,關係非輕,故君子慎之。推原其故,蓋時為之、地為之,亦人情之所便也,故能歷世而弗墜其法,良有以也。斯亦可見古人經世之具,未嘗不留心於纖悉,蓋防微杜漸,必先謹於其小,而後可以大。釋名以考實,因實以明其制,此亦讀古書者不可不知之法,治史之常,而初學者所宜先務。推而言之,明代、清代之屬,皆與此制相經緯焉。

職掌與儀制

稽諸載籍,法冠之名為執法之表徵,至今「法官」之名由是出。若乃其因革之故,則視世之升降而為隆殺,承敝易變,要於便事而止,非苟為異同者也。是以歷代典章,於斯率有法式,所以齊物而一俗,明等威而辨貴賤者也,其意至深。學者於此,亦可以觀古今之變,識其所以然,而後知古人立法之意深且遠,未易以淺見測。征諸載籍,其文雖簡,而義例可觀,足資比證,誠考制度者所當究心,不宜以其細而遺之。要之,斯制與漢唐、隋唐相為表里,歷代因革可考焉。

餘論

按之典章,法冠本楚王冠,秦滅楚以其賜御史,掌執法。由名以通實,由實以觀變,則一代之文物、政俗,往往於此一器一制之間,隱然可見其盛衰。故書其事於策,使來者有考,亦史家紀制度之常也,非徒鋪張觀美,將以明其得失之林。昔賢論此,往往三致意焉,以其所系者重故也;善觀者即此一端,亦足以窺一代之治忽矣。昔賢論治,每於禮官之屬三致意焉,蓋其所系者重故也[2]。名雖一器一制,而所系者重,故歷代典司者慎焉,不敢以輕心處之,所以重其事也。由是觀之,其義與先秦、魏晉相參,治斯學者所宜知也。

參考資料

  1. ↑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研究的歷史,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4-17
  2. ↑ 從宗教批判到拜物教批判,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