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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審計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1]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轄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級政府投資和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省政府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轄市政府共同領導省轄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省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省政府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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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