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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每股收益是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是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淨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淨虧損。
每股收益是投資者決定是否購買一家公司證券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每股收益越高,意味着投資者將取得更豐厚的回報,最終體現為股利分配或股價上升。
作用
每股收益主要用於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或企業之間的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一項重要的財務指標,是企業編制利潤表時必須單獨列示的項目。
主要內容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兩類。基本每股收益僅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主要是為了避免每股收益虛增可能帶來的信息誤導。
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業應當按照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從而計算出的每股收益。如果企業有合併財務報表,企業應當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計算公式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2006)》,稀釋每股收益應按以下規定進行相關計算:
1、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分別調整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和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並據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淨利潤進行調整:
(一)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
2、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3、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註: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列示和披露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2006)》,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後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