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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中侍御史

三國時期官名。三國魏派御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後乃以之為官名。

中文名 殿中侍御史 領 域 官名
設立時間 三國魏 作 用 監察

文獻記載

舊唐書·職官三》:「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則於鹵簿中糾察非違,具服從於旌門,視文物有所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新唐書.張行成傳》:「召補殿中侍御史,糾劾嚴正。太宗以為能。」

歷史沿革

兩晉南北朝沿置。隋改稱殿內侍御史。煬帝時省。 唐復置殿中侍御史,掌糾察朝儀,兼知庫藏出納及宮門內事,及京畿糾察事宜,位從七品下,較侍御史(從六品下)低。台中食坐之南有橫榻,名「南床」,為侍御史專席,殿中侍御史與監察御史(正八品下)均不得坐。侍御史稱「台端」、「端公」,殿中稱「副端」。

沿設殿中侍御史,掌糾彈百官朝會失儀事。

亦設此官,初沿宋制為正七品,後提高至四品。

初尚置,洪武九年(1376)廢。

參考文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