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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保證是一個名詞術語。

中國漢字的發展成為維繫中華民族歷史發展進步的一條生動鮮明的脈絡[1],各個歷史時期所形成的各種字體,有着各自鮮明的藝術特徵,如篆書[2]古樸典雅,隸書靜中有動,草書風馳電掣、結構緊湊,楷書工整秀麗,行書易識好寫,實用性強,字體多樣。

名詞解釋

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匯票上籤章的同時,還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略式保證,是指僅有保證人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我國《票據法》僅規定了正式保證。

匯票的保證

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履行債務,以負擔與其同一內容的匯票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行為。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的票據。匯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匯票也可以背書轉讓。

作為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匯票保證具有這樣幾個法律特徵:

其一,匯票保證是一種要式行為、無因行為、獨立行為。

保證人在實施保證時必須遵循法定的形式,不受基礎關係有無的影響,同時,當被保證的匯票債務無效時,並不影響保證之效力。

其二,匯票保證人是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可見,我國《票據法》對匯票保證人的資格並無實質限制,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論是法人、其它組織還是自然人,只要具有代為清償的票據債務的能力,原則上均可擔任保證人。

被保證人是匯票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等。

其三,匯票保證是單方法律行為。

這與民事保證有所區別,民法上的保證是雙方法律行為,民事保證成立的前提是保證合同(協議),而票據法上的保證則為單方法律行為。

票據保證的效力

(1)對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①何時不承擔: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②保證人為多人: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對持票人:可以向保證人行使票據權利。

(3)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後手:

①如果出票人、轉讓背書人是被保證人,保證人履行票據債務後,被保證人的後手的票據責任消滅,但是,「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票據責任仍然存在,保證人成為票據權利人,可以對其行使再追索權。

②適用抗辯切斷:被再追索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被保證人或者被保證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的保證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