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推出碳邊境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歐洲是第一個擁有旨在實現我們氣候目標的全面架構的大洲。」歐盟委員會主席烏爾蘇拉·馮德萊恩7月14日公布了一攬子計劃「Fit for 55」,目標是2030年前溫室氣體淨排放量較1990年減少55%。
歐盟用十多項氣候提案勾勒出一條通往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道路,其中充滿政治意味和爭議的是「碳邊境調整機制」(簡稱CBAM),即對來自碳排放限制相對寬鬆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商品徵稅,主要包括鋁、鋼鐵、水泥、肥料、電。
歐盟推廣CBAM的一大理由是防止「碳泄漏」,即防止歐洲本土公司為逃避嚴格的溫室氣體減排政策而外遷,以此營造所謂公平的競爭環境,並探索一條全球性碳價的路徑。在經濟學家和環境活動人士看來,引入全球性碳稅是推動工業脫碳的有效方式,但實際在政治和貿易層面面臨多重挑戰。 對於拜登政府來說,希望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實現跨大西洋攜手並進的想法落空,歐盟在此賽道處於領先位置。《紐約時報》稱,歐盟在年底的聯合國氣候大會之前推出雄心勃勃的氣候政策,竭力彰顯其在氣候治理上的領導力,但這可能會造成布魯塞爾和華盛頓之間的貿易爭端和外交裂痕。 碳邊境稅的誕生 2021年是歐洲碳市場誕生的第16個年頭,碳排放配額的價格已升至每噸二氧化碳58歐元(約合人民幣443元)的水平。而歐盟的野心是將其碳市場延伸至更廣的區域。 歐盟計劃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為此在2019年12月頒布了《歐洲綠色協議》,協議的核心之一則是「碳邊境調節機制」。馮德萊恩曾在2020年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敲打」大型化石燃料生產國,聲稱如果這些國家不在國內為碳排放定價,將面臨歐盟徵收進口碳稅的風險。如今,她正一步步落實。 今年3月,歐洲議會投票通過CBAM議案。在此基礎上,歐盟於7月提出碳邊境稅的具體方案,並計劃於5年後正式生效。2023年至2025年為「碳邊境稅」實施過渡期,在此期間,進口商需監測相關產品的碳排放情況並予以匯報。 「這將激勵第三國生產者減少排放」,歐盟委員會強調,如果其他國家採取等同於歐盟的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就不會成為碳邊境稅的徵收對象。簡單來說,若相關產業公司來自沒有類似碳稅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其產品在出口歐盟時,就要進行詳細的碳排放審計,並為這些排放量付費。 過去,歐盟曾有過一次碳稅「試水」。2012年歐盟曾將航空排放納入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監管所有在歐洲起降的航班,如果其碳排放量超出上限,就必須為超額量買單,否則予以罰款。然而,這種單邊措施當時在全球引發軒然大波,遭中美等國強烈反對。 眼下CBAM也面臨難題,需要得到歐盟27個成員國及歐洲議會的同意才能立法,而這並非易事,例如像波蘭這樣仍然高度依賴化石燃料的國家,甚至不認同歐盟2050年實現碳中和計劃,更別提CBAM。 聯合國貿易發展組織(貿發會議)7月14日發出警告稱,CBAM可能會改變貿易模式,有利於資源效率高、工業生產碳排放較低的國家,但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如果歐盟將碳價定為每噸37歐元(約合人民幣282.6元),發展中國家作為限制目標,其碳密集型行業的出口將減少1.4%。
路透社報道稱,受CBAM影響最大的可能是俄羅斯、中國和土耳其企業,這三國在肥料、水泥和鋼鐵領域向歐盟出口大量產品。
王謀指出,我國是歐盟最大貿易夥伴之一,碳關稅的實施無疑會對中國對歐出口貿易造成負面影響。雖然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目前方案涉及我國的出口行業和產品相對有限,但從其機制設計來看,未來可能拓展到更多的行業和產品,包括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這樣涉及的領域和行業將大幅增長,對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正常發展構成挑戰。
目前,碳邊境稅的一大爭議點在於,是否與世貿組織(WTO)的規定兼容。俄羅斯經濟發展部長雷謝尼科夫6月底與金磚國家貿易部長舉行視頻會議後表示,一些國家正在討論歐盟推動的碳關稅不符合WTO規則,「俄羅斯對利用氣候議程製造貿易壁壘的做法極為關切」。
當然,發展中國家可以就歐盟的CBAM向WTO提起申訴,但可以預見任何裁決都將耗費數年時間。
面對潛在的「氣候保護主義」威脅,發展中國家並不是只能處於被動地位。中國7月16日啟動了籌劃已久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國碳市場將成為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市場。俄羅斯總統普京7月2日簽署了該國首部氣候法草案,其中引入了碳排放報告機制,將從2023年正式生效。
世界銀行6月還宣布了新的氣候變化行動計劃,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前所未有的氣候融資,以助其減少碳排放。
美國的選擇
在歐盟宣布氣候治理一攬子計劃的同天,美國傳出消息,民主黨正在起草計劃,擬對來自特定國家的進口產品徵稅,主要針對那些未採取積極政策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美國參議員埃德·馬基在接受美媒採訪時說,這項政策將維護美國在氣候變化危機中的領導地位。
不同於歐盟長達291頁的詳盡文件,美國民主黨這個名為「污染方進口費」(polluter import fee)的計劃僅是一個模糊的框架,既沒有說明如何徵稅,也沒有核算稅收規模。
作為碳稅計劃的支持者,美國前副總統戈爾7月14日接受彭博社採訪時說:「碳邊境稅是歐盟和美國之間的對話點。」不過,美歐就此問題的對話並不順利。
據美國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報道,美歐高級官員在今年5月就碳邊境稅問題進行了私下討論,會談凸顯了雙方在氣候政策上的巨大差異,歐洲正在順利推進提案,而拜登政府幾乎還沒有開始設計政策。美國現在雖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首要任務之一,但仍然遠遠落後於歐盟。
美國總統氣候問題特使克里3月出訪歐盟時還潑了一盆冷水,表示對即將出台的碳邊境調整機制感到「擔憂」,認為這本應該是「最後的手段」,等到年底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召開後,美歐共同商議行動方案。
然而,歐洲人並沒有停下來等候大西洋對岸的盟友,但仍寄希望美國與歐盟站在同一陣營。歐盟氣候政策負責人蒂默曼斯(Frans Timmermans)在6月的一次活動上表示,「我們的合作夥伴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只要確保我們是同一個目標——2050年實現氣候中立。」
是跟進還是對抗,美國的後續行動對歐盟推廣CBAM至關重要。《世界政治評論》稱,拜登政府可能會動用前任總統特朗普慣用招數「報復性關稅」,來應對CBAM可能對美國貿易造成的衝擊。但也不排除順水推舟的可能性,借歐盟之力推動氣候政策落到實處。
不過,拜登政府需要面對的現實是,美歐在碳排放領域的起跑線相距甚遠,美國目前既沒有制定國內的碳排放價格,也沒有相關官僚機構來管理,這意味着如何確定產品的碳成本都將是一個待解的問題。
可以預見,包括碳邊境稅在內的氣候治理探討將在全球範圍內更廣泛地展開,尤其是今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將在英國格拉斯哥舉行,這被視為自2015年《巴黎協定》起草以來最重要的氣候變化會議,人們希望看到更多的行動,而非停留在言語。
一、欧盟碳边境调解机制出台背景
為應對氣候變化,2020年1月15日歐盟通過《歐洲綠色協議》(European Green Deal),就更高的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共同承諾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要比1990年減少50%~55%,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1]。
歐盟各國認為,《巴黎協定》框架內的其他排放國被允許增加排放量至2030年,這造成了歐盟以外的碳泄漏(Carbon Leakage),即企業為了規避嚴格的碳減排措施和高昂的碳減排成本,而將生產轉移到碳排放管制較松或不存在的地區,最終本應在一個國家或地區被控制的二氧化碳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排放出去,全球的碳排放量並沒有減少,甚至可能增加[2]。
歐盟認為其在大幅減少國內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它所進口的商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卻在不斷上升,這破壞了歐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歐盟淨進口的商品和服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歐盟國內二氧化碳排放的20%以上,因此需要更好地監測進口產品的溫室氣體含量,以便確定可能的措施來減少歐盟在全球的溫室氣體足跡[3]。此外,歐盟各成員國減排成本增加,導致製造業生產成本上升。
因此,為了激勵歐盟和非歐盟貿易行業按照《巴黎協定》的目標實現脫碳,也為了避免因大力減緩氣候變化而導致歐盟企業面臨不公平價格競爭,3月10日,歐盟議會投票通過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對歐盟進口的某些商品徵收碳稅。預計歐盟委員會將在今年第二季度提出有關這項機制的提案。根據歐洲議會議員的說法,碳邊境調節機制將在2023年開始實行,那時,該機制應涵蓋電力和能源密集型工業部門,例如水泥,鋼鐵,鋁,煉油廠,造紙,玻璃,化工和化肥等[4]。這將確保進口商品的價格能夠更準確地反映其含碳量,作為解決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中碳泄漏風險的替代措施[5]。
二、或成為可能的關鍵舉措
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四個關鍵目標是:「(1)限制碳泄漏;(2)防止國內產業競爭力下降;(3)鼓勵外國貿易夥伴和外國生產者採取與歐盟相當/等同的措施;(4)其收益可用於資助清潔技術創新和基礎設施現代化,或用作國際氣候融資。」[6]
歐盟委員會將於今年6月公布其碳邊界稅提案[7],目前,還不清楚歐盟會採取怎樣的具體的措施。
在碳邊境調節機制公眾諮詢中[8],歐盟列出了四種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可能舉措:
1.在歐盟邊境對部分具有碳泄漏風險的產品徵收進口關稅(例如對特定的碳密集型產品徵收邊境稅或關稅)。
2.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擴展到進口產品,這可能要求外國生產商或進口商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購買排放限額。
3.從排放交易體系以外專門用於進口產品的特定池中購買配額。
4.在消費層面上對一些產品徵收碳稅(例如,消費稅或增值稅),這些產品的生產部門存在碳泄漏風險,適用於歐盟生產產品和進口產品。
而根據歐盟的與世貿組織兼容的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決議案:1)碳邊境調節機制應涵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涵蓋的所有進口產品和商品,包括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2)基於碳邊境調節機制,歐盟將針對來自氣候政策寬鬆(如沒有碳交易市場或沒有碳稅)國家特定產業進口產品設定碳價格,依據碳含量徵稅;3)碳邊境調節機制需要以反映歐盟生產商支付的碳成本的方式對進口產品的碳含量收費;4)在碳邊境調節機制下的碳定價應反映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下的歐盟配額價格的動態變化,同時確保碳價格的可預測性和較小的波動性;5)進口商應從單獨的配額池中購買配額給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該配額的碳價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交易當日的碳價相對應[9]。
三、碳邊境調節機制有哪些影響?
(一)歐盟推出碳邊境調節機制,短期而言:
1.會在一定程度下增加我國的出口成本,影響我國的貿易競爭力。基於歐盟統計局和中國貿易外經統計年鑑的最新進出口數據,運用投入產出方法測算得出,我國2018年出口產品隱含二氧化碳排放15.3億噸,進口貨物隱含二氧化碳排放5.42億噸,對外貿易隱含二氧化碳淨出口約占全國總排放量10.5%。其中出口歐盟隱含二氧化碳排放2.7億噸,占17.6%;從歐盟進口貨物隱含二氧化碳為0.31億噸。我國對外出口製造業產品大多處於國際產業鏈的中低端,能耗高,增加值率低,是對外貿易隱含二氧化碳排放的淨輸出國[10]。並且,考慮到我國的能源結構,煤炭發電是我國電力結構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國的電力碳排放因子要遠遠高於歐盟的平均水平,生產的產品在碳稅上不占任何優勢。
因此,對我國出口的產品中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碳稅的話,一是會繳納高額的碳關稅,增加企業的出口成本,縮減企業的利潤空間,給出口企業造成壓力,二是可能會影響我國產品在歐洲市場的貿易競爭力,導致產品出口難度加大。
2.可能導致我國某些企業從歐洲或具有同等碳定價機制的國家進口所需的高耗能原材料。受到碳邊境稅間接打擊的某些企業為了出口到歐洲,可能會選擇原本原材料的低碳替代品以降低自身所需繳納的碳稅,以保持競爭力。在一定程度上,它們可能轉向在歐盟內部生產的供應商或其它碳排放較低的供應商。
(二) 長期而言:
1.能夠促進我國企業的綠色低碳發展。為了將碳邊境調節機制帶來的負面影響最小化,我國各行各業將會向着低碳化的方向發展,促進企業低碳減排,提高資源利用率,優化產業結構;與此同時,企業將積極開發低碳技術,尋找新型可替代能源。
2.碳關稅的影響會隨着我國能源轉型進程的加速而減弱。清華大學的一項研究顯示,隨着貿易結構優化及出口產品結構調整,中國出口產品內涵碳排放量得到了顯著改善[11]。因此,長遠來看,隨着我國能源結構調整加速,貿易結構優化推進,以及對碳中和目標的推進,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對我國的影響將逐步減弱。
四、如何應對?
(一) 政府層面
1.應加快國內碳交易市場發展,激發碳交易市場活力。一是完善碳市場制度建設。當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出台《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未來應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等更高位階的法律制度出台,為碳交易市場提供法律保障,同時推動碳排放權確權登記、賬戶設立、交易結算、監督管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擴大參與主體範圍,降低企業進入碳市場交易門檻。例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首批僅納入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發電行業[12],未來應擴大控排範圍,將更多的企業納入到碳交易市場。三是在國內碳市場的發展中納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可能覆蓋的產品,努力推動國內碳市場與國際碳市場接軌,以減少需繳納的碳稅或獲得豁免。
2.應該通過加強對話與協調來避免碳邊境調節機制的一些舉措成為中歐的「綠色貿易壁壘」。加強與歐盟的夥伴關係,在國際多邊氣候治理框架中,促進中歐等聯合氣候行動。同時,通過「一帶一路」綠色投資、零碳低碳技術貿易等方式,促進與歐盟經濟貿易合作,通過務實合作提升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從而降低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影響[13]。政府可以與歐盟合作,加強對我國貿易產品隱含碳排放量測算和計量的研究。
(二)企業層面
1.加深對產品碳足跡的了解,減少產品生產中的碳排放。首先,企業應當摸清自身以及供應鏈上下游的碳排放情況,加深對產品碳足跡的了解;然後,企業應當從產品碳足跡出發,加深對如何減少碳足跡的研究,在自身減排的同時督促供應商進行減排。
2.加強技術創新,強化碳減排技術與碳封存技術研究。碳減排可以通過提高能源利用率,技術升級以減少原材料的使用等方面實現;而碳封存則需要加深對二氧化碳的地質封存和海洋封存技術的研究,並努力減少已封存二氧化碳的物理滲漏。
3.開發碳補償項目,抵消剩餘排放量。企業可以通過購買林業碳匯項目、光伏發電項目、風電項目等來抵消自身排放的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