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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審計局,根據中央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梅州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府辦〔2010〕25號),核定梅州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4名[1]。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審計師1名,正、副科長(主任)16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市本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市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6.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省屬駐梅單位和省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以及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贈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收支。

8.縣(市、區)的重大審計事項。

9.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2]、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市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縣 (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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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