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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首讀音àn shǒu,漢語詞語,意思為明清時代童生參加府、州或縣學考試而獲得秀才第一名。[1]
出處
《警世通言.卷一八.老門生三世報恩》:「今日出其不意,考個案首,也自覺有些興頭。」
《儒林外史.第二回》:「足下莫不是就在我白老師手裡曾考過一個案首的?」
《儒林外史》第十三回:「小弟補廩二十四年,蒙歷任宗師的青目,共考過六七個案首,只是科場不利,不勝慚愧!」
解釋
明清時代童生參加府、州或縣學考試而獲得秀才第一名。
清代各省學政於考試後揭曉名次,稱為出案。因此童生參加縣試、府試、院試,凡名列第一者,稱為案首。學政於取定新生後,將名單發交各府、州、縣時,亦有紅案之稱。
參考文獻
- ↑ 清科舉考試 縣案首可否送人搜狗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