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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奏[ àn zòu ] 奏章彈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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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不是一種刑事審判,而是一種政治審判。彈劾判決的效力,一般僅限於免職以及褫奪當事人擔任有榮譽、有責任、有薪酬公職的資格。因此,彈劾案的處理不影響依據法律所必須的刑事審判。但是,刑事審判應在彈劾之後進行。並且,彈劾審判認定無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審判

另一方面,行政首長有權赦免或者緩和刑事定罪,但是無權赦免或者緩和彈劾案的定罪

彈劾審判和刑事審判分開,最偉大的意義在於把政治和法律分開。司法只能通過法律影響政治,而不能承擔直接參予政治的職能。這是三權分立制度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

15世紀中葉以後,彈劾作為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一度被置棄不用。到了17世紀,議會又重新把它作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一種手段。

到18世紀末,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一種政治手段未免過於草率,而對於王室大臣也無需採取一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