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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試驗又稱核試驗,是核武器研究發展的重要環節之一。按照爆炸時的環境條件,核武器試驗區分為大氣層、地面、地下、水下和外層空間等。

簡介

又稱核試驗,為核武器研究發展的重要環節之一。通過核試驗既可積累有關的科技參數資料,從而摸清其性能,驗證理論和設計計算,還可針對所產生的各種效應(包括衝擊波、光熱輻射、貫穿輻射、放射性污染),判明破壞性威力,同時尋求防禦措施和技術對策。按照爆炸時的環境條件,核武器試驗區分為大氣層、地面、地下、水下和外層空間等。由於核爆炸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影響極其嚴重,從環境保護觀點,應堅決禁止任何核試驗的進行。但核能的和平利用則屬例外。

核武器試驗基地工程

供核武器研製、改進、定型而進行爆炸試驗的建築工程。是武器裝備試驗基地工程的主要分支,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核武器試驗基地通常建在遠離大城市、人煙稀少、爆炸試驗對基地附近的自然資源和居民的生產、生活不致產生影響,且爆炸後的放射性煙雲可以避開人口密集區上空的地區。基地工程一般由試驗工程、科研工程、指揮工程和保障工程四部分組成。試驗工程主要分布在試驗場區。根據試驗爆炸方式的不同試驗場區可分為地爆場區空爆場區地下爆場區。其餘三部分則構成試驗基地的外區。四個部分形成各有獨立功能,又彼此密切關聯的整體。[1]

試驗工程 試驗工程是在試驗場區內按爆炸試驗的需要構築的工程。不同試驗方式的場區,其工程內容和特點也不同。從總體上講,試驗場區的工程大體上由以下幾個主要部分組成:①試驗場區的基礎性工程,指與試驗武器的安裝、設置直接相關,並構成試驗場區基本骨架的工程。如地爆場區安設核武器的塔架及其附屬設施;空爆場區設置的靶標和相應的工程設施;地下爆場區構築的坑道和豎井等;②控制工程,是對試驗實施控制的指揮中樞。包括主控站、分控站和傳輸控制指令的電纜工程等;③基本測試工程,指為直接捕捉爆炸景象和採集爆炸參數的各種量測工事。包括照相站、電測站和信息傳輸電纜工程等;④效應試驗工程,指為檢驗核武器的破壞威力和各種防護措施的防護能力而修築的,直接承受核爆炸作用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⑤效應測試工程,指為採集效應試驗工程、效應物的反應信息而修築的測試站和相應的電纜工程。試驗工程除爆後不可能也不需要保存的基礎性工程外,其餘均需按照嚴格的防護和屏蔽要求構築。

科研工程 科研工程是基地研究機構的科研基本建設。除一般性的科研辦公用的房屋建築外,主要是按照分析研究爆炸武器的各種殺傷破壞因素,並進而驗證理論計算和武器結構合理性的需要而修建的試驗室、室外試驗設施以及計算中心、情報資料中心等。科研機構通常在與各試驗區保持足夠安全距離,在放射性煙雲的上風方向,且自然環境較好的地區集中建設。也可以將科研機構的主要部分建在遠離試驗基地的大中城市。

指揮工程 指揮工程是保障對試驗基地實施指揮、管理所需的工程設施。包括基地領導機構、管理部門的辦公用房、有足夠防護能力的地下指揮工程、自動化指揮系統和相應的輔助設施等。

保障工程 保障工程是保障試驗工作正常進行、保障試驗基地正常運轉的各類工程設施。包括各種技術保障工程,設備、器材、物資和原材料的儲運工程,機場、鐵路專用線、場區公路、車站、碼頭和管道運輸設施等交通工程,各種後勤、生活保障工程以及保持基地正常運行的維護管理系統等。上述工程、設施和設備分布在基地的各個組成部分,構成了基地龐大的保障體系。

目的及方式

核試驗的主要目的是:鑑定核爆炸裝置或核武器的威力和其他性能;驗證理論設計和結構設計的各項技術指標;測量和診斷核爆炸過程的參數和規律;改進核武器設計;研究核爆炸現象學和各種殺傷破壞因素的變化規律;檢驗庫存核武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改進核爆炸的探測技術和偵察技術;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

核試驗方式可分為大氣層核試驗(包括爆炸高度在3萬m以下的空中核試驗和地面核試驗)、地下核試驗、水面或水下核試驗和高空核試驗等。

核試驗診斷手段主要包括:物理測試,放射化學分析和效應測量與觀察等。[2]

我國核武器試驗

1964年10月16日,我國第一顆原子彈在新疆核試驗基地實驗成功;1965年5月14日,第二顆原子彈裝置在空中爆炸成功。1966年10月27日,核導彈從酒泉導彈試驗基地發射,核彈頭在羅布泊核試驗場上空爆炸。1967年6月17日,第一顆全當量氫彈裝置爆炸,爆炸威力為百萬噸級TNT當量。之後,基地又成功地進行多次核試驗。1981年後,地下核試驗取代大氣層核試驗。1996年7月29日是基地進行的最後一次地下核試驗。

禁止核武器試驗

禁止核軍備競賽、防止核戰爭的極為重要的措施之一。1956年聯合國大會提出了禁止核武器試驗問題。蘇聯曾建議暫停核武器試驗兩三年。1958年10月31日,蘇、美、英三國關於停止核武器試驗在日內瓦舉行會談。1959年第14屆聯大就此通過了兩項決議,呼籲有核國家自願停止、其他國家停止這種試驗。1960年第15屆大會敦促早日締結一項關於停止核試驗的協定。1961年大會通過了5項關於停止核武器試驗決議。1962年11月6日大會通過決議譴責一切核武器試驗,要求立即並不遲於1963年1月1日停止這種試驗,敦促蘇、美、英三國政府達成協議。大會建議有關各方立即達成禁止在大氣層、水下和外層空間進行核試驗的協議。1963年8月5日,蘇、美、英在莫斯科簽訂了部分禁試條約。11月2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決議,要求所有國家都成為該條約的締約國。到1986年簽字國已達110個。中國和法國沒有在條約上簽字。自1963年以來,停止一切核武器試驗已成為聯合國大會的中心議題之一。蘇聯和美國在1974年簽訂了 《限制地下核武器試驗條約》和1974年《和平利用地下核爆炸條約》。但迄今未正式生效。1977~1980年蘇、英、美進行了全面核禁試條約的談判,分歧嚴重,未能突破。1980年,聯合國提出了一份關於全面核禁試的報告,指出禁止一切核試驗是停止軍備競賽的首要的、也是最緊迫的步驟。1982年裁軍談判委員會設立了一個核禁試特設工作組,其任務是通過實質性審查,討論並研究與核查和履行有關的各種問題,以期在實現核禁試方面取得更大的進展。聯大重申,締結一項全面禁試條約是重要的優先項目,敦促有核國家竭盡全力,迅速訂立條約。蘇美兩國為了軍備競賽的需要,不顧各國政府和人民的願望,競相進行核爆炸,到1986年初,美國進行了801次核試驗,蘇聯有563次。

蘇聯在戈爾巴喬夫執政後不斷提出裁軍和停止核試驗建議。1985年7月30日,戈爾巴喬夫宣布,蘇聯決定從1985年8月6日起單方面停止一切核試驗,並且在1986年1月15日、3月29日、5月16日和8月18日共4次宣布延期到1987年1月1日,希望美國能效仿其行動。美國為星球大戰的需要,在1986年挑釁性地進行了24次試驗。蘇聯在1986年12月19日表示願在任何時候、任何級別舉行禁止核試驗談判。1987年蘇美共進行了37次核試驗,其中蘇聯23次,美國14次。同年9月,蘇美發表了有關核試驗進行全面的、分階段談判的聯合聲明,並於11月開始了談判。

世界有核國家

有核國家是指公開承認擁有核武器並被國際社會承認合法擁有核武器的國家,目前有核國家有五個,這五個國家被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視為「核武國家」,根據獲得核武的先後次序排列,這五個有核國家分別是美國、俄羅斯(前蘇聯)、英國、法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另外,有三個沒有在不擴散武器條約上簽約的國家,為非法擁核國家,分別為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另外,匿核國家有以色列、伊朗、日本。

參考來源